西城法院|将车牌号借人买保时捷 转头他就将车偷走( 二 )


法院经查证实 , 唐某将自己的小客车指标借给赵某购车 , 购车款系由赵某实际支付 , 所购车辆也由赵某实际占有 , 为赵某的合法财产 。
唐某向公安机关称自己借给赵某70万元打入邓某公司账户 , 赵某一直没有还款 。 但根据赵某的、邓某、其他证人证言及银行账户明细证实 , 钱款系第三人向唐某借款交给邓某公司的钱款 , 借款到期后第三人也已将钱款还给了唐某 。 唐某与赵某、邓某之间没有经济纠纷 。
法院认为 , 唐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赵某的车辆拖走 , 后来赵某索要车辆时 , 唐某还拒不返还 , 其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赵某车辆的主观故意 。 因此 , 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法院不予采纳 。
法院认为 , 唐某盗窃公民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最终 , 北京西城法院以盗窃罪 , 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在案扣押的该辆保时捷由扣押机关发还赵某 。
文/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叶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