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洛因|山西省古交市张贵娥犯贩卖毒品罪案警示录(转载)


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贵娥 , 女 , 19**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无业 , 住古交市 。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 , 于200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 。 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09)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娥犯贩卖毒品罪 , 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锁平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张贵娥到庭参加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
【海洛因|山西省古交市张贵娥犯贩卖毒品罪案警示录(转载)】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2月、2009年5月 , 被告人张贵娥在古交市文化苑小区附近 , 以每零包200元人民币的价格 , 向吸毒人员张某出售毒品土制海洛因10余次 , 获取毒资6000元左右 。
2008年1至8月 , 张贵娥在古交市沟儿口向吸毒人员张侯维出售毒品土制海洛因五、六次 , 每次1克 , 获取毒资6000元左右 。
2009年7月8日 , 张贵娥携毒品土制海洛因12.39克来古交出售时 , 在古交市神堂岩附近被公安人员查获 。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贵娥的供述及自书材料;2、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王保龙的证言;4、张侯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6、扣押清单;7、没收毒品凭证;8、物证检验报告;9、张贵娥的户籍证明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张贵娥贩卖毒品12.39克 ,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 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张贵娥当庭辩称 , 1、我卖给过张某一次 , 他给了我200元;2、我不认识张侯维 , 也没卖给过他;3、公安人员查获的12.39克毒品是王保龙的 。
经审理查明 , 2008年二、三月份 , 被告人张贵娥在古交市文化苑附近 , 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毒品土制海洛因 , 每次1包或2包 , 共计获取毒资约2000元 。 2009年5月份 , 张贵娥又卖给张某七、八次毒品土制海洛因 , 有3次贩卖的是0.5克的“包包货” , 价格每包700元;其他几次都是200元或300元的“包包货” , 共计获取三、四千元的毒资 。
2008年1至8月份 , 张贵娥通过一个叫“发武”的人 , 在古交市沟儿口卖给吸毒人员张侯维毒品土制海洛因五、六次 , 每次一包 , 每包价格1000元 。
2009年7月8日 , 张贵娥携带毒品土制海洛因12.39克乘坐其男友王保龙的车来古交欲出售 , 当车行至古交市神堂岩村附近时 , 被公安人员查获 。 公安人员当场从张贵娥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土制海洛因12.39克 , 并予以扣押 。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 , 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张贵娥的供述:我从2009年过了年后开始贩毒 。 2009年4月份我卖给一个叫“发武”的人毒品2次 , 6月份卖给他1次 。 每次半克 , 价格500元 。 这次包里带的毒品是打算住到古交慢慢卖 。
2、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 证实2008年二、三月份 , 张某在古交文化苑附近向张贵娥买过毒品 , 每次买一包或两包 , 每包200元 。 约有2000元的毒品 。 2009年5月份 , 张某又向张贵娥买了有七、八次毒品 , 有3次买的是半克的“包包货” , 价格每包700元;其他几次都是200元或300元的“包包货” , 约有三、四千元的毒品 。
3、张侯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 证实张侯维从2008年1至8月份 , 通过“发武”给联系 , 在古交沟儿口的小胡同里向张贵娥买过五、六次毒品 , 买了五、六克 , 每次买一包 , 价格每包1000元 。
4、王保龙的证言:2009年农历5月初8左右 , 我女友张贵娥拿上我吸的剩下的毒品来古交卖 , 卖给什么人我不知道 。 她卖下毒品给了我2000元左右 。 我和她送毒品来古交有三次 。 2009年7月8日 , 我开车拉着她到古交 , 我知道她包里装了10来包毒品 。 车开到古交山上时车翻了 , 等待救援时就被公安干警抓获了 。
5、抓获经过 , 证实2009年7月8日12时30分许 , 公安人员在古交市神堂岩煤检站附近抓获张贵娥 , 并当场从其所携带的挎包内搜出用白色塑料包装的土制海洛因1小包、用纸包装的土制海洛因15包、小电子秤一台 。
6、扣押清单、没收毒品凭证 , 证实公安人员向张贵娥扣押土制海洛因共计12.39克 。
7、物证检验报告 , 证实从张贵娥包内搜出并扣押的可疑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
8、张贵娥的户籍证明 , 证实张贵娥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张贵娥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 , 并在携带12.39克毒品土制海洛因到古交贩卖途中 , 被公安人员查获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贵娥犯贩卖毒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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