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 二 )


金融科技没有改变基本的金融中介模式 , 在很多业务特点上与传统银行也没有实质差异 。 而且金融风险是不会消除的 , 只能发生转移 。 传统金融与新金融的融合发展或是未来值得鼓励的发展思路 。 因此 , 对待金融科技业务 , 从规范业务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 , 必须针对其中承担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金融监管 , 并且遵循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律 。
二、如何认识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
监管和创新是一对矛盾体 。 2008年金融危机就表明了 , 面对金融创新 , 金融监管缺乏制度 , 没有前瞻性考虑 , 对证券化产品复杂化、底层资产混杂缺乏认识 , 最终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 吸取危机的教训 , 国际上对包括金融创新在内的金融业务形成了以下几点基本的监管理念:第一 , 要区分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 任何金融企业都希望无限制扩张且不承担后果 , 但监管部门尤其是央行要考虑全局风险 。 如果一家金融企业发展到"大而不能倒" , 业务规模和关联性都很大 , 就需要对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 危机之后 , 金融控股集团被纳入系统重要性机构予以监管就是出于这种考虑 。 第二 , 要区分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 。 如果金融企业涉及了吸收公众存款 , 就要对其进行审慎监管 。 有些BigTech公司设立之初不需要接受审慎监管 , 但后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比如蚂蚁集团 , 拿到了很多的金融业务牌照 , 可以进行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业务 , 就需要进行审慎监管 。 根据蚂蚁集团的招股说明书 , 其信贷资金中只有2%来自自有资金 , 剩下的98%来自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或者ABS , 实际上加了杠杆 。 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因资金来源和杠杆率限制 , 有相当大规模的助贷业务 , 也就是BigTech公司负责获客和风控 , 银行提供贷款资金 。 这相当于原先由银行执行的信贷中介功能 , 通过市场分工来实现 , 但可能存在BigTech公司与银行利益不一致、风险责任不清以及助贷风险向银行业传导等问题 。 金融危机的一个主要教训就是对影子银行链条认识不清 , 监管不力 。 第三 , 要强调功能监管原则 。 对于尚看不清楚的创新业务 , 可以通过"监管沙盒"限定风险范围 , 而对于那些看得清楚的创新业务 , 则需要解决监管不平等的问题 , 让同等性质的金融业务接受同样的监管 。 同时 , 对于创新要保持监管警觉 , 加强预判 。
面对类似影子银行的创新业务 , 必须要强调监管的一致性 , 特别要重视新巴塞尔协议的作用和实施 。 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当年就有这样的理念 , 金融监管跟不上创新的步伐 , 还不如不管 , 随后2008年就出现了金融危机 , 至今仍未能恢复过来 。 我国也处于金融科技创新的影子银行发展较快的阶段 , 现在不应是讨论巴塞尔协议要不要 , 而是要强调巴塞尔协议如何在创新业务中适用 。 巴塞尔协议诞生之初就是为了保障银行业监管在国际间是标准一致的 , 强调对于同属于银行业务要有同样的监管标准 。 而且巴塞尔协议也是逐步演进的 , 近年来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 , 强调了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 新增了流动性、杠杆率等监管要求 。 如果对多年来已形成共识的监管要求进行放松 , 必然会导致金融风险 。 不管是传统金融机构 , 还是新兴的金融科技机构 , 本质上都是在经营金融风险 。 风险识别、计量、防范和处置等方法的普遍适用和不断进步 , 正是巴塞尔协议与时俱进的基础 , 也是国际上对BigTech公司金融业务引入监管的出发点 。 对于BigTech公司而言 , 如果其涉足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 , 对于类似的业务必须要有准备金、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要求 , 保持监管的一致性 。
BigTech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业的新进入者 , 难免会有一些既想做金融服务又不想接受监管的想法 。 这种新进入者不但对市场格局产生影响 , 也会对监管格局带来重大的影响 , 需要重点防范其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行为 。 所以对BigTech公司的监管 , 金融监管部门要敢于说"不" , 否则就容易被其科技属性误导 , 被舆论所绑架 , 不进行有效监管 , 最终扭曲市场 , 产生金融风险 。 总之 , 对所有进入金融服务业的BigTech公司 , 应建立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并能保护消费者的监管政策环境 。
三、如何认识金融科技的特殊风险问题
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新金融是有特殊风险的 , 需要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一是部分BigTech公司金融价值观扭曲 , 诱导过度负债消费 。 尽管近年来BigTech公司对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 但我们也要关注到一些BigTech公司对信贷对象诱导过度借贷的问题 。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 , 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金融活动也不例外 。 所有金融活动都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 , 符合特定的价值规则 。 突出一点就是要倡导"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价值信念 , 反对不劳而获、过度借贷、超前消费的享乐主义 。 近年来国内部分BigTech公司以普惠金融为名 , 在监管相对不足、未对客户进行充分评估的情况下 , 大量向实际收入低、还款能力弱、却又偏好通过借贷实现超前消费的群体如大学生提供借贷 , 侵蚀了适度负债、合理消费、"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金融价值观 , 可能导致过度负债消费 , 积聚经济金融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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