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响法槌|执行到期债权,应以裁定冻结债权的方式通知履行,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 )


关于天宇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请求应当如何救济的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执行裁定认为“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 ,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 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 。 因此 , 第三人天宇公司在法定期限之后 , 提出到期债务不存在的异议 ,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实体审查” 。 故 , 天宇公司与邓某是否存在到期债权 , 应当进行实体审查 , 但该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 , 天宇公司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以案外人异议之诉 , 对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审查 。 《辽宁鑫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韩百林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对账等方式进行实体审查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原市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华银公司一案》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齐二机床集团大连瓦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河铸造有限公司、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大连建科北方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参照200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第三人逾期异议的答复》意见 , 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对账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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