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组织,抢劫案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抢劫,吉水一男子被判刑4年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抢劫 吉水一男子被判刑
【黑社会组织,抢劫案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抢劫,吉水一男子被判刑4年】黑社会组织,抢劫案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抢劫,吉水一男子被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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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法院网讯近日 , 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杨某参加以欧某彬(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 并在该组织骨干成员郭某勤等人的安排、指使下 , 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 系一般参加者 。
2017年11月 , 杨某伙同郭某勤等组织成员参加与杨某兵一方持械聚众斗殴 , 后因杨某兵一方未赴约而离开;2017年12月至2018年初 , 在郭某勤的安排下 , 杨某在欧某彬、郭某勤等人开设的赌场中“放哨” 。2018年2月 , 杨某伙同郭某勤等组织成员抢劫7万元 。此外 , 2017年下半年 , 被告人杨某还伙同该组织以外的郭某、郭某延等人抢劫3.5万元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 , 应数罪并罚 。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 ,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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