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副教授涉猥亵女学生,“调离岗位24个月”合适吗

■ 观察家
只有建立防性侵的有效机制 , 积极主动保障学生权益 , 才能维护好学校声誉 。
“福州一女大学生举报遭副教授猥亵 , 对方曾支付十余万封口费”事件 , 近日因受害人敢敢发长文举报 , 引发社会关注 。
11月3日 , 福建商学院宣称校方已于3月24日成立专项调查组 , 并停止了涉事者王某恩所有工作 。 校方给予王某恩记过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 , 安排到实验实训中心工作 , 取消王某恩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方面的资格 。 执行期限为24个月 。
此后当事女生敢敢在学校安排下转了学 。 但她认为 , 调离岗位并非“很严肃的处理方式” 。 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
从动辄对学生开黄腔、发送不雅图片 , 到被指“诱骗女学生至偏僻地进行猥亵” , 王某恩如今落得个被取消评优资格的下场 , 也算是付出了些代价 。 但就目前看 , 涉事学校对此事的处理是否得当、处罚是否过轻等问题 , 也很容易授人以柄 。
首先 , 一开始无视受害女生的举报 , 直到女生向福建省教育厅举报后 , 才成立调查组 , 这未免有捂盖子、护犊子之嫌 。
其次 , 受害女生与王某恩签订《谅解书》并接受部分赔偿款 , 不少人对此颇有微词 , 认为“老师肯定是应该受到惩罚 , 但女生拿人的钱这事得说道说道” 。 可从媒体披露的协议书图片来看 , 协议书开篇就写着“经××相关主管部门及商学院领导关注、关心下……”由此可以看出 , 举报人与王某恩签订协议 , 不完全是私人行为 , 而是有关方面“关注、关心下”促成的 。
促成争议双方签署协议 , 若是站在维护受害女生权益的立场出发 , 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 。 但这一切都应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为前提 , 而不能成为给涉事老师“背书”、为他推脱责任的“道具” , 甚至造成“女生拿人钱财息事宁人”的印象 , 对她造成二次伤害 。
在此事上 , 举报者跟校方处理报告存在不少出入 , 如举报者敢敢指控“王某恩将其诱骗至偏僻地带 , 对其强行猥亵并试图性侵” , 到了处理报告却成了“王某恩单独与学生敢敢相约到连江县潘渡乡河滩钓鱼”;校方称敢敢转校是她因“对专业认识不足 , 不堪学业压力而转学” , 但她本人对“厌学”标签不满 , 认为这是“以谎言遮盖员工的不当行为”……这些说法判若霄壤 , 需要用事实厘清 。
但就算目前只有性骚扰可坐实 , 猥亵性侵仍待警方调查 , 只是调离岗位且期限为2年 , 也可能有些轻了 。
要知道 , 近年来 , 教育部一再表露对高校教师性骚扰的零容忍态度 , 这方面的建章立制也在渐次完善:2014年9月 , 教育部曾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 明确高校教师的“红七条”中 , 就包括“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 2018年11月 , 教育部印发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再度强调 , 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 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 在此情形下 , 仅仅对当事人“调离岗位2年”的处分 , 未免有些隔靴挠痒 。
显然 , 眼下这起事件不无警醒意义:针对此类事件 , 态度消极被动的处理方式 , 不仅于事无补 , 还会埋更多坑 。 只有建立防性侵的有效机制 , 积极主动保障学生权益 , 才能维护好学生声誉 。 如今当地警方已介入 , 期待法律层面就涉法问题给出客观公正结论 , 让此事得到妥善解决 。
□王天定(学者)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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