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醉驾获刑后继续上班,编制情况有何“不便透露”?
一家之言
只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处理 , 就不怕质疑 , 何必藏着掖着?
据澎湃新闻报道 , 近日有知情人士爆料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聘用工郑×辉因严重醉驾获刑后被降级处理 , 但继续上班领薪 。 他认为这样违反相关规定 , 不公平 。
11月3日 , 南昌经开区劳动监察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称 , “郑×辉10年前就在我们单位上班 , 上个月单位内部通报了此事 , 他是普通干部 , 没有级别 。 经开区纪工委已给予其工资降两级处理 。 ”而采访人员向当地组织人社部了解郑×辉的编制情况时 , 工作人员只表示郑×辉确系经开区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 , 但不方便透露其编制情况 。
一边是知情人士称醉驾获刑者为聘用工 , 一边是用人单位通报称其为没有级别的普通干部 , 这涉及“临时工”与“在编人员”的区别 。 郑×辉的身份到底是什么 , 编制情况无疑是直接证明 。
遗憾的是 , 作为编制管理业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 , 却表示不方便透露他的编制情况 。 这显然跟公众的知情诉求之间存在落差:郑×辉的用工性质到底是什么样的 , 是否系正式在编人员 , 怎么就不便透露呢?如果这也不在该公开的信息之列 , 那无异于对公众知情权的压缩 。
就此事而言 , 他的编制情况与后续解决问题的走向息息相关 , 其实没必要藏着掖着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0)赣0102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 2020年5月25日 ,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郑×辉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二个月 , 缓刑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如果当事人是聘用工 , 醉驾获刑后将其开除 , 是很常见做法 。 如果是在编人员 , 又是事业单位非领导干部 , 虽犯危险驾驶罪 , 只要没涉及刑罚 , 根据法律规定 , 仅降级处理并没有问题 , 也就是说 , 他若是继续上班领薪 , 工资福利和社保相关费用仍正常缴纳并无不妥 。
现在处理是否妥当 , 首先是要看量刑是否适当 , 其次是要看郑×辉的编制情况 , 才能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 。 按照当地劳动监察局人员的说法 , 郑×辉是在编的普通干部 , 没有级别 , 若这没问题 , 那既有的处理——单位通报、降级处分 , 也就无可厚非 。 是不是这样 , 编制管理单位完全可以给个准信 , 形成证实或证伪效果 。
客观而言 , 郑×辉作为“属公”单位的工作人员 , 醉驾获刑 , 自身形象受影响 , 所在单位形象也少不了会受到牵连 。 至于如何维护单位形象 , 是否依法依规处理很重要 。 只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处理 , 就不怕质疑 , 也经得起检验 。
而今 , 一句“不方便透露” , 加上爆料人提到的郑×辉亲戚系当地某部门负责人 , 网民难免浮想联翩 。 与其有所保留引来疑虑 , 还不如该公开就公开 , 拿事实去击倒那些“多余的揣测” 。
□言立方(职员)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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