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11月6日起施行 “两高三部”修订规范量刑程序意见

央广网北京11月5日消息(采访人员王启慧)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从11月6日起施行 。
《意见》在原试行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10条规定,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全文共28条 。
【量刑|11月6日起施行 “两高三部”修订规范量刑程序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并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庭审量刑程序;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 。《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并进一步明确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调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以及量刑事实的调查核实,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一步明确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进一步强化量刑说理,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
明确规定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和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国家安全部法制办、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意见》答采访人员问时表示,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公正量刑的前提 。对此,《意见》明确要求,第一,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
第二,依法委托调查评估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评估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
第三,查明相关量刑事实 。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具体法定刑幅度的犯罪事实以及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在法庭辩论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
明确规定量刑建议的条件、内容、方式
《意见》就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
其一,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已查清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
其二,量刑建议的内容 。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对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 。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其三,量刑建议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
适用范围
《意见》是就普通刑事案件有关量刑程序问题所作的一般规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自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与调整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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