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手段残忍!男生表白女同学被拒,凌晨持刀潜入宿舍将她杀害( 二 )
一审宣判后,袁某一方上诉提出,称袁某有精神疾病,侦查、起诉、一审均未鉴定;袁某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系初犯、偶犯;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因袁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导致;袁某自愿认罪悔罪;袁某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袁某父母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因确有实际悔罪表现,二审改判死缓
四川省高院认为,袁某在向李某表白被拒后,产生杀害李某后自杀的想法,并购买作案工具,潜入李某寝室,趁李某熟睡之机,用刀捅刺李某头颈等部位致李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袁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
对于袁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袁某归案后如交代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袁某系在校学生,因为恋爱,为情所困,糊涂犯下大错,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因袁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导致,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和“袁某有精神疾病,未对袁某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上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
对于“袁某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袁某父母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法院审理期间,袁某确有实际的悔罪表现,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可酌情对袁某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
最终,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南都实习采访人员马铭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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