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如何保护婚前房产?( 二 )
但是 , 随着个人财产保护的理念增强 , 这份意见已经成为过去式 。 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所以 , 魏女士的要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
本文插图
婚前房产本身不会变成共有财产 , 但婚前房产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故事:
谷先生与丁女士婚前各自有一套房产 。 婚后 , 双方居住在谷先生名下的房产内 , 丁女士的房产则对外出租 , 租金每季度由租户汇入丁女士的银行账户 。 7年后 , 由于婚生子小明到了上学年龄 , 夫妻俩决定卖掉谷先生的房产 , 换一套学区房 。 卖房款总计550万元 , 汇入谷先生的银行账户 。 然而 , 还没来得及换房 , 小明不幸患上了急性白血病 。 卖房款用于支付小明医疗费 , 前前后后花费了40万元 , 最终也没能挽回小明的生命 。 孩子去世后 , 夫妻俩非常伤心 , 看到对方就想起孩子 , 不得不忍痛分手 。 离婚时 , 双方对存款和房产分配产生了争议 。
律师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谷先生与丁女士婚前的房产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 。 丁女士的房产婚后出租 , 在出租过程中 , 谷先生和丁女士共同选定租户、配置家具、收取租金 , 属于共同管理房产行为 , 积累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谷先生的房产婚后出售 , 卖房款属于财产形式的转化(从房子转化为现金) , 依旧属于谷先生的个人财产 。 卖房款一直存于谷先生的银行账户 , 其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律上所称的孳息 , 属于谷先生个人财产 。 为救治孩子 , 谷先生自愿花费了卖房款中的40万元 , 属于婚后的消耗 , 丁女士无需补偿 。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 , 婚后共同还贷的 , 离婚时判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 , 但未购房一方可以获得相应的增值补偿
案例故事:
孟先生与岳女士准备结婚 。 孟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 , 地理位置、小区环境、楼层户型都堪称完美 。 房屋首付款408万元 , 贷款120万元 , 两家人都很高兴 。 可是 , 闺蜜的警告却让岳女士心里打起了鼓 。
闺蜜认为 , 孟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孟先生的个人财产 , 岳女士却要和孟先生共同偿还贷款 , 生活质量因此受到影响 , 万一将来婚姻变故 , 岳女士就吃亏了 , 因此必须要求孟先生在房本上加上岳女士的名字才行 。 可是 , 没有还完贷款的房子无法更名 。 贷款期限整整15年 , 这15年对于岳女士来说 , 风险太大了 。
律师评析:
岳女士的担心大可不必 。 虽然该房产属于孟先生婚前购买 , 万一发生婚姻变故 , 房产还是会判归孟先生所有 , 但岳女士也不会白白付出 , 法律已经对如何合理补偿岳女士做了明确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姻|如何保护婚前房产?】假设随着婚姻存续期限的延长 , 该房产在婚后大幅增值 , 岳女士所获得的补偿数目还是很可观的 , 相当于进行了一场高回报率的投资;假设房产婚后贬值 , 岳女士也可以拿回自己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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