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华说“黄明昊妈妈不是用款人是担保人”( 二 )

(2017)豫0503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同时 , 这份判决书生效后 , 案件也进入到执行阶段 , 陈建平因此被列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其实没什么 , 把钱付了就行 。可问题是 , 如果没付 , 那就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也就是所谓的“老赖” 。上述案件的执行信息显示 , 被执行人陈建平的履行情况未“全部未履行” 。而且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从这个角度来看 , 陈建平完全谈不上“积极配合”与“一直在积极履行义务” 。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而且 , 陈建平在该案中的身份不只是保证人 , 还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启信宝信息显示 , 陈建平曾担任该案债务人滑县中骄温尔顿酒店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 但其于2017年5月8日退出股东名单 , 负责人变更为缪金福(该案的另一位保证人) 。上述案件中的借款合同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 , 也就是说 , 是在陈建平掌管公司期间借的钱 。
陈建平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当然 , 从法律角度来看 , 公司是法人 , 即法律上独立的“人” , 是独立的责任主体 。因此 ,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建平 , 只是公司意志的代表者 , 不必为公司的欠款买单 。但任何公司都是由人来运营的 , 仅因为借款人是公司而认为手捏公章的陈建平不是“实际用款人” 。这最多也只是在“法律概念”上说得过去 。
陈建平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见 , 乐华娱乐的声明 , 在“实际用款人”的说法上 , 用法律概念区分了陈建平和涉案公司 。在“担保义务”的说法上 , 则强调了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担保义务”的“催促还款” 。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 , 还真未必搞得清什么时候该谈法律概念 , 什么时候该谈生活概念 。
乐华娱乐至于黄明昊的各个网宣组所称的陈建平“一直在积极履行义务”的说法 , 恐怕也难以站得住脚 。原因在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因此 , 既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还能查询到陈建平的失信执行信息 , 这就足以表明 , 她还没有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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