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未保工作新体制与检察机关的担当( 二 )


早在2002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即强调每一个国家都需要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儿童的权利 。委员会最关心的是该机构,不管它如何构成,应能够独立并有效地监督、促进和保护儿童的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之所以强调各国应设置有效监督、促进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机构,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特点,特别是未成年人不像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会为自身权利发声的特殊性 。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监察机构,各国的设置模式有所不同 。例如,挪威于1981年制定“儿童事务监察使法案”,设置了“儿童事务监察使”专门负责儿童权利监察职能 。澳大利亚则是在议会下设青少年委员会,承担类似的未成年人权利监察职责 。修订后的未保法立足中国国情,明确由检察机关行使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彰显了中国特色人民检察制度的优势与担当,也是对近些年来未成年人检察改革成果,特别是对未检专门化、专业化改革及未检职能优化探索的认可 。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8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所行使的职权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的未保法立足检察机关基本职能,明确人民检察院在未保工作体制中的监督机关定位,是根据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对检察机关法定职能的细化与深化 。目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系统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未检专门机构体系,未检职能也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向综合检察发展,有能力履行未保工作新体制中监督机关的职责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修订后的未保法所赋予检察机关在未保工作新体制中的角色,深入研究和尽快形成担当未保工作监督职能的基本模式 。修订后的未保法的颁布,也意味着未成年人检察已经在法律上具备了不同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独特性 。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