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 不满16岁不能做直播营销!互联网直播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二 )


第十三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 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 , 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
用户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发生争议时 , 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用户维护合法权益 , 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
第十四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 , 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 , 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 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三章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五条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 , 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 , 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
第十六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遵循社会公序良俗 , 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 ,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 , 欺骗、误导用户;
(三)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四)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 , 仍为其推广、引流;
(五)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 ,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
(七)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
第十七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 , 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 , 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
第十八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 , 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策划、生产等合作的 , 应当共同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
第十九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 , 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 , 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教育培训、联合检查执法等工作机制 , 协同开展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 直播营销平台对网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 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 , 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 , 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 。
直播营销平台 , 是指在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 , 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
直播间运营者 , 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 , 开设直播间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直播营销人员 , 是指在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中直接向社会公众介绍、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 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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