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1个月员工迟到3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二 )


王某君不服 , 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 。
光明网|1个月员工迟到3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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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公司依据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依法通知工会 , 不违反法律规定
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 ,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公司提举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规则、确认材料、休假申请表、会议决议书、培训表格、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答复函等证据 , 能够证明王某君存在当月累计三次迟到的行为 。
公司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已经向王某君公示的规章制度 , 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依法通知工会 , 告知王某君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公司已经完成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主张的证明责任 。

王某君虽对上述证据予以否认 , 但提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上述证据 , 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 , 据此不支持王某君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 并无不当 , 应予维持 。
综上所述 , 王某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案号:(2018)辽02民终2636号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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