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上海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十( 二 )


1.加强安全用电诚信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宣传 。 一是建议就当前区域内窃电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 ,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应职能部门报告 , 提出应对建议和举措;二是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窃电严重的社区村落加大宣传力度 , 除了开展安全用电、守约用电的宣传外 , 还可以通过缴费单提醒、现场讲座、视频漫画、科普手册、风险提示等方式就家庭电器科学节能、窃电法律责任后果等内容开展培训 , 从正反两方面开展教育警示 , 提升全社会守法用电、科学节电的意识 。 三是加强违法违约用电个人征信惩戒宣传 。 针对租住分离无法分清责任的问题 , 建议房东和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用电设施的事先检查以及保护权责 , 提示租客依法守约用电的义务 , 强化窃电行为个人社会信用惩戒 。
2.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和检查 。 一是建议开展电力安全专项检查 , 尤其是对居民电表等电力设施 , 要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 加强维护、检修和更新 , 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 二是进一步加强用电秩序管理 , 加强对相关电损异常区域的巡查 , 适当增加或者升级防窃电技术、设备和安保措施 , 推广应用反窃电大数据分析技术和智能化现场用电检查终端 , 提高固定窃电证据和反窃电查处能力 。 三是在日常巡视或者检查中 , 发现电表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被擅自更动的 , 应当做好证据保全 , 责令用户及时整改 , 并予以警告 。 用户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可以按照规定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问题严重、涉嫌犯罪的 , 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 尤其是对查办窃电以及举报窃电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传授犯罪方法、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 或者具有规模化、组织化、团伙化特点的案件 , 及时向区政法机关报告 , 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 。
3.推动完善窃电查处和监管机制 。 一是与公安机关、电力执法部门、电能表强制检定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协作检查机制 , 在案件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侦查抓捕、鉴定检查、完善监管环节密切协作 , 整合职能优势 , 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 二是针对暴露的监管缺失等问题剖析原因 , 举一反三 , 重视研究窃电行为中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问题 , 明确窃电行为与违约用电行为的界限 , 杜绝“以费代罚”“以罚代刑” 。 三是向上级公司报告 , 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 建立有效的举报奖励和甄别机制 , 严肃惩处恶意举报的违法犯罪分子和内外勾结的企业员工 。 同时 , 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身边的窃电行为 , 在拓宽获取用户窃电的信息来源的同时 , 提升用电检查和执法的实效性 。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督促整改 , 并将整改情况在30日内函复我院 。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回函地址:上海市﹡﹡区﹡﹡路﹡﹡号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抄送:上海市﹡﹡区经济委员会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附:
1.相关案件情况
2.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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