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永解读:香港证监会《有关基金经理管理及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的咨询文件》


有关|安永解读:香港证监会《有关基金经理管理及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的咨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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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 ,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建议对基金经理施加有关应对基金所涉及的气候相关风险之规定展开咨询 , 并发布有关咨询文件 , 意见反馈截止日为2021年1月15日 。
有关建议旨在要求基金经理在投资及风险管理流程中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包括实体风险、转型风险和责任风险) , 确保属财务风险源头之一的气候相关风险得到妥善处理 , 并须作出明确、可比较和高质量的披露 , 借此满足投资者对于气候风险资讯愈见殷切的需求 , 以及打击“漂绿(greenwashing)”行为 , 同时制订适当的监管规定以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 。
证监会的建议包括就管治、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及披露四大要素修订《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以提供概括性的原则 , 以及通过一份通函向业界列明为遵从《基金经理操守准则》而制订的基本规定和进阶标准 。 建议规定将适用于管理集体投资计划、负责基金整体运作或负责基金投资及风险管理的基金经理 , 以及拥有某只基金的全权投资管理酌情权的次投资管理人;而对于管理委托账户的基金经理而言 , 该建议并非强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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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证监会建议规定的框架
证监会在制订建议规定时 , 参考以原则为本的《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建议》(TCFD)以避免有关规定过于规范 。 同时 , 为避免对基金经理造成不相称的负担 , 证监会采纳相称性原则 , 建议所有基金经理均须遵守基本规定;至于所管理的基金占重大市场份额的大型基金经理(在其厘定的年度汇报日之前的12 个月内 , 任何三个月期间的每月管理资产(即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及委托账户资产总值)相等于或超过 40 亿港元) , 则须进一步遵守进阶标准 , 包括采取更严谨的做法和作出更详尽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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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实施时间表
安永金融服务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服务团队对建议规定作出以下整理和解读
一、关注机构在管治层面上对气候相关风险的应对
证监会从管治层面要求董事局及管理层介入及关注气候相关风险的应对 , 以有效把风险整合于机构的投资和风险管理流程之中 , 包括要为应对气候相关问题而订立的行动计划及目标 。 透过修改《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和提出基本规定 , 证监会建议要求董事局需为此作为监督的角色 , 并定期透过内部汇报工作和上报程序以获取有关信息以履行有关责任;管理层则须制订行动计划 , 设立各项监控措施和程序 , 并妥善配置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
二、识别具关联且具重大性的气候相关风险并纳入到投资流程中
证监会期望基金经理透过采用合适的定性、定量或两者兼备的方针来对气候相关风险的关联性及重大程度作出评估和识别 , 包括全面考虑风险是否随时间推移而产生变化、识别可持续性风险高或 ESG 评级欠佳的公司并考虑从整体指数中剔除 。 即使基金经理在评估后可能会认为气候相关风险与其投资及风险管理流程并无关联 , 但证监会亦要求基金经理就此作出有关说明和披露有关的投资策略类型或基金类别 , 以供投资者区分 。 对于评估框架 , 证监会建议考虑采用国际组织 , 如永续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 。
三、风险管理上须具有系统性的流程、工具及指标以识别、评估、管理及监察气候相关风险
证监会建议加强风险管理框架中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监控 , 并需要采用合适的工具及指标以评估和量化气候相关风险 , 例如与碳足迹相关的指标 (如加权平均碳强度等)、资产组合的暖化潜在趋势、气候风险估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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