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想象的共同体”究竟是什么?( 二 )


按照安德森的这个解释,在这个意义上的“想象的共同体”的逻辑中,出生于一块特定的土地上一个特定的民族,个人先天就无条件地对这个民族和这块土地背负了牺牲各种个人利益甚至舍弃生命的义务,因为这是一种原始性的个人无法摆脱的纽带。安德森说个人的其他身份(例如党派)多半是可以由自己选择的,所以也是可以由自己放弃的,唯有“民族”(以及民族国家)这个“自然”的身份是无法选择的,所以是无法放弃的。正是这个自然的无法选择性对个人具有先天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其次,按照这个“想象的共同体”的逻辑,正因为这是一种自然的原始的关系,它就超越任何社会的、后天形成的等级,把所有个人置于平等的地位。所谓“共同体”的本意不是一般意义上个体的社会性聚合,而是一个内部平等的单位(commnunity就是人人平等的群体)。个人必须相信,这个平等是由他们的自然身份带来的,就像家庭关系那样是与生俱来的。“民族”不同于“社会”之处,就是这个“共同体”内部只有不可改变的血亲和自然联系,没有利益差别和利益诉求。一个人可以不服从“社会”,但他不能抗拒“民族”。
这样,作为整体的“民族利益”就可以超越阶级和阶层的差异,把所有成员凝聚在一起。无论是权贵还是平民,在它面前都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无论你有什么利益诉求,都必须从属于民族的整体利益。每个人都是这个民族的平等的一员,即使地位卑微、身无分文的穷人也可以从在想象中享有整个民族共同的光荣、或是在想象中和全民族一起占有某个对象中得到精神满足。如果这种想象中的精神满足在想象中被剥夺,他们同样会在现实中表现出愤怒。
安德森解释了民族作为“想象的共同体”为什么对成员具有约束力和感召力,从而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为什么民族主义是一种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和心理现象这个问题。那么,这个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有没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就是说,民族主义真的是一种原始的、自然的、让每个人“生来就平等”的社会关系,它应该规范每个民族成员的行为并要求他们做出无条件的服从和牺牲吗?个人出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生为某某人”就一定要终身背负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吗?
 想象|“想象的共同体”究竟是什么?
文章插图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
应该说,“想象的共同体”这个概念本身已经通过解构民族和民族国家表面的神圣性回答了这个问题。在安德森之前很久,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和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的观点就对这种“想象的共同体”提供了现成的政治批判。马克思甚至认为“工人没有祖国,”而资本的本性也是超越国界、不受“民族性”束缚的。而另一方面,自由主义坚持的个人根据公民权利建立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则为现代社会确定个人的民族国家身份提供了法理原则。
有人可能会问:对血缘、亲情和乡土的依恋是人类最自然的情感,它们也是民族主义的一部分,按照这样的解构,难道要把它们也否定吗?这样的问题混淆了民族主义感情和血缘联系、乡土亲情之间的关系。一个很简单的答案是:这些原始而朴素的人类情感在民族和民族国家产生以前就有数千年的历史了,它们和当代民族主义感情或许有交接之处,但它们本质上是私人性的、在地的、非政治的,和民族主义意义上个人的身份符号基本不是一回事。这种感情恰恰在很多远离“民族国家”的群体和环境中保存得最为完整。
所谓“想象的共同体”揭示的正是民族主义本身是一种超越个人直接生活经验的建构,它和上述古已有之的人类情感根本上是不一样的。民族主义的含义在当代首先是它的政治性,其合法性在于它在政治上能够保护每一个认同于这个国家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如果一种民族主义刻意要借重甚至囊括那些古已有之的人类情感,用血统和自然的概念来召唤民族情感,可能正说明它本身缺乏法理和政治上的感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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