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同构
法是具有规范性的秩序。《周礼》之规范虽多样,但都统一于法秩序之内,此即多维规范的法体系同构。唯其特色在于,《周礼》之法实为官僚之法,以官僚秩序为法秩序,将多维的规范通过不同职权的职官编织到大一统的天下法秩序中。
首先,法的同构以职权分立为基础,进而实现统一的法秩序。《周易·系辞》言“天下同归而殊途”,职权的法定化为恪守职分提供了制度支持,有利于遏制权力寻租行为。只有各个职官务本尽职,公天下的法秩序方能实现。比如,宗伯及其属官主管礼法,司寇及其属官主管刑法。礼与刑俱不可偏废,它们共同构成新治道的规范基石。
其次,《周礼》还充分认识到事物的复杂性,往往不同的官员须共同处理某一事物,这就需要贯彻“官联之法”,要对规范加以重整同构。比较典型者为刑事法中的司法审判制度。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周礼》规定由大小司寇以及群士作为审判者。从规范的角度讲,一件死刑案件的审判首先需要成文刑法即刑典为参考标准,这是司刑的职权。如果诉讼两造涉及命夫命妇,则可以免去他们亲自参与诉讼的要求,这实际上涉及的是王家礼法。若符合“八议”的规定,小司寇还需适用相应的礼法规范。此外,司刺掌握三宥之法,判决死刑后尚需王命三次赦宥而不得,故亦涉及王命规范。由此可见,一件刑事案件的处理须对礼、命、典诸规范加以同构,最终得出合于中道的结论。
最后,《周礼》规范同构具有清晰的目标指向,确定以“中”作为同构之法的价值。不过,“中”的价值理念在具体规范上表现为“均”“安”“平”等更为具象化的追求。比如,主管王家与政府财用的天官职权,要求量入为出,达到财政税赋上的均衡;夏官司马要做到均守平则,按照诸侯爵位设定其邦国的大小;秋官规定的刑事法体系改变了特别强调审判者中正德性的自由心证式裁判,而从刑事预防、刑事审判和刑事惩罚三个环节分别入手,在每个具体的环节中皆务求中道,最终建构出来的刑事法体系合于“中”的法价值。一言以蔽之,《周礼》中的多维规范同构以职官分掌为基础,以官联协作为运用,并最终统一到以“中”为价值导向的法体系之内。
在由诸侯分立的战国走向政、治合一的大一统天下过程中,人们认识到,不仅政治权威应当统一,而且此前多来源、多权威的规范亦应“定于一”(《孟子·梁惠王上》)。部分儒家学者尝试建构以官僚权责为中心的法秩序,以官僚之法同构多维规范。通过精心设计、配置官僚权责体系,不同类型的规范由不同官吏职司,并在具体治理上协同合作,以此实现法秩序之“中”的价值目标。《周礼》构想的官僚法治为解决统一时代规范的“一”和“多”的问题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思路,影响了秦汉以后法秩序建构。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 周礼|多维同构:《周礼》法体系】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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