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不开心!再婚夫妻20年,继子女没有把她的名字刻在丈夫的墓碑上

追思怀远祭清明 。
按照传统习俗 , 丈夫离世 , 妻子的名字会被刻到墓碑上 。
其实 , 墓碑上这份意义非凡的亲属署名 , 也受法律保护 。
浙江台州三门县方老太前段时间起诉了一起官司 , 告的是丈夫的子女 , 确定的说是丈夫前妻的子女 。 因为 , 丈夫去世后 , 他们没有把她的名字刻在墓碑上 。
再婚20年后 , 丈夫走了 ,
但墓碑上没有她的名字
20年前 , 方老太丧夫 。 经人介绍 , 她跟陈大伯结缘 。 陈大伯是离异的 。
二人在花甲之年再婚 , 没有再共同生育子女 。 相处近二十年 , 有一个遗憾 , 方老太与陈大伯的四名子女相处并不融洽 。  
2020年8月 , 陈大伯因病离世 , 子女为他购买了墓穴 , 并操办了丧葬事宜 。
事后 , 方老太发现 , 陈大伯子女在墓碑上刻了他们生母王某的姓氏 , 并未刻上自己的姓氏 。
方老太觉得很难受 。  
【老太太不开心!再婚夫妻20年,继子女没有把她的名字刻在丈夫的墓碑上】方老太与陈大伯子女争论 , 并拿出一份与陈大伯在婚前签订并经公证处公证的协议 。
协议写明“死后坟墓做在一起 , 丧事由双方子女协商办理” 。 方老太认为 , 陈大伯子女不加自己署名的行为 , 不仅违背陈大伯的生前意愿 , 也侵犯了自己作为配偶的权利 , 便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  
继子女愿意拿出7万元作为方老太放弃署名的经济补偿
作为陈大伯的子女 , 在庭上也有话说 。
他们说 , 生母王某尚在 , 希望生母百年之后能与父亲合葬在一起 。
另外 , 方老太当年是丧偶后认识陈大伯的 。 当年 , 方老太与前夫的子女已将方老太的名字署在其前夫的墓碑上 , 表明方老太愿意与其前夫共立坟冢 。
现在陈大伯的墓碑上不署方老太的名 , 更利于双方后代各自祭祀 。
为平衡权利与情感的冲突 , 经法庭组织调解 , 最后 , 陈大伯子女愿意拿出7万元作为方老太放弃署名的经济补偿 , 方老太考虑后表示同意 ,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
本案主要涉及一种民事权利 , 称为祭奠权 , 或称悼念权 , 在民法中尚无明文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现行的民法典对墓碑署名并无明文规定 , 但方某要求署名符合社会伦理及公序良俗 , 应受法律保护 。
本案中 , 一方面考虑到陈某与方某并无共同子嗣 , 且方某也有前夫的“落碑署名” , 另一方面陈某子女给予方某经济补偿 , 也是出于对死者生前意愿的尊重 , 且长远上有利于保护后人对前人的追思情感 , 故这一调解结果 , 对双方来说是公平的 。
法官说 , 本案主要涉及一种民事权利 , 称为祭奠权 , 或称悼念权 , 在民法中尚无明文规定 。 所谓“祭奠权” , 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产生的一种权利 , 体现了我们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 , 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一般人格权 。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将“人格权”单独成编 , 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公民各类民事活动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 , 作为一般人格权中的“祭奠权” , 它的内涵包含涉及逝者的多方面权利:有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以妥善方式安葬死者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如本案所涉及的在墓碑上进行署名的权利等 。
一般而言 , 作为死者的近亲属 , 均可平等、合理地享有上述所有权利 , 但这些权利有时也会和死者生前的遗嘱、意愿相冲突 , 各近亲属之间也会因意见不一致发生矛盾纠纷 , 而法院裁判会结合社会公序良俗、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等价值观念 。
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首席采访人员 肖菁 通讯员 三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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