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防范校园欺凌不能有模糊地带

郭元婕
4月6日 , 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 , 对人们普遍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 许多网民在表示“怒赞”的同时 , 也期待政策吸收各方意见 , 细化执行标准 , 提升校园欺凌治理效果 , 真正起到保护孩子的功效 , 尽量避免出现有网民所言的“比校园欺凌更可怕的是 , 被欺凌者觉得求助无益 , 只能忍受”的状况 。
首先 , 明确欺凌的等级与界限是有效治理欺凌的起点 , 不可以有模糊地带 , 不给人为干预留有空间 。
《征求意见稿》从身体、语言、财务、社交和舆论五个方面对欺凌的内容做出规定 。 即便如此 , 落实上仍存在盲区 , 那就是对于各种欺凌的表现未进一步明确 , 且各种欺凌的等级划分尚不清晰 。 因此 , 不同等级的欺凌行为该如何治理也就比较模糊 。
在这方面 , 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等发达国家治理校园欺凌的经验 , 将各学段易发生的欺凌事件进行类型和等级的划分 , 并要求各相关方依据细化的“欺凌认证等级分类标准”做出相应规范的处理 。 这意味着对处理的尺度与力度也要做出标准化的规范 , 不可以有模糊地带 , 不给人为干预留有空间 。
此外 , 为应对欺凌多样化 , 对该“认证与处理标准”的修订与完善须常态化 , 以应对欺凌形式与内容的变化 。 只有做到规定明确可操作 , 政策才能落地 。
其次 , 欺凌的主体责任还须进一步明确 , 避免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 包庇和纵容施凌者 。
《征求意见稿》在“第七章责任与处理”部分对学校、教职工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 明确了欺凌事件发生不仅要对欺凌者问责 , 还要对监护者和监管者问责 。 这与仅向实施欺凌者追责的简单做法相比是一大进步 。 然而 , 规定到此还不能够满足现实需求 。
一是相关主体责任规定不到位 。 校园欺凌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 是难以获得问责所需的证据 。 这不仅增大了问责的难度 , 甚至有可能对被欺凌者造成二次伤害 。 维护校园安全 , 学校不仅有着不可推卸的职责 , 而且普遍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设智慧校园 , 保障校园安全监控信息收集无死角已经成为可能 , 不宜将提供问责证据的责任全部推给未成年的被欺凌者 。
二是要建立欺凌处理的负面清单 , 明确不按照规定执行应承受何种处罚 。 “欺凌”行为猖獗的一大原因 , 是相关责任主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理态度 , 这客观上起到了包庇和纵容欺凌者的效果 。 只有做到违规(法)必究 , 才能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 对潜在的欺凌者产生必要的威慑 , 对包庇纵容者给予必要的惩罚 。
最后 , 鉴于校园欺凌在校外延伸的情况也比较多见 , 全方位治理欺凌需要多方共治 。 《征求意见稿》虽然在“第七章司法保护”部分对“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出规定 , 但是对于如何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共治的框架没有给予必要的描述 。 治理欺凌要校内外并举、预防与处理并重 , 多方合作不可或缺 。 国际上有调查发现 , 有超过1/3的欺凌事件是由家长和当事人举报的 , 可见 , 加强对家长保护孩子免受欺凌的指导必不可少 , 学校、媒体和公安部门需联手加强相关的培训、宣传与指导 。 (作者系中国教育研究院教育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
【半月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防范校园欺凌不能有模糊地带】来源:半月谈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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