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结婚了,新娘不是我?问题出在婚庆公司……( 二 )


关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 ,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 法院认为 , 婚礼对于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 , 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祝福 , 这种场景不可复制 , 不可再现 , 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 , 被告将新娘名字写错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 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 , 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 目前 , 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行前 ,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只适用于侵权行为领域 , 一般情况下 , 即便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 , 也不能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而民法典出台后 , 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 ,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 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 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 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该条规定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 , 确立的统一规则有利于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 , 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 保障了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 。
本案中 , 由于婚礼过程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 , 对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 , 被告交付的婚礼现场布置与效果图严重不符 , 且将迎宾处的新娘名字书写错误 , 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 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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