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浴中心私下找人拔罐被烫伤 法院判决:伤者自身亦有责任!

张某在洗浴中心搓澡 , 为图一时方便私下寻找不具备服务资质的技工王某提供拔火罐服务 。 因王某操作不当 , 造成酒精泄漏并将张某烫伤 。 本次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 , 张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 张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近日 , 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结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基本案情
某日 , 张某来到李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搓澡 。 在搓澡之余 , 张某私下找到洗浴中心的搓澡人员王某为其提供拔火罐服务 。 不料因王某操作不当 , 造成酒精泄漏并将张某烫伤 。 经鉴定 , 因此次事故 , 张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致残率10%) 。 据悉 , 张某作为该洗浴中心的老客户 , 经常前来洗浴中心搓澡 , 一来二去私下找到搓澡工王某为其提供拔火罐的服务 , 每次张某都将拔火罐的费用直接转账给王某 。 这俨然已经成为张某和王某之间的默契 。
这次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 , 洗浴中心经营者李某与搓澡工王某对其所受损伤均有责任 , 故将其二人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二人对其损失承担责任 。 而洗浴中心经营者李某则主张洗浴中心没有拔火罐这项服务 , 张某与王某是私下交易的 , 与洗浴中心无关 。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本案中 , 王某在洗浴中心为张某提供拔火罐服务 , 因其失误导致张某受伤 , 应对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张某主张其和王某协商直接把服务费用支付给王某本人 , 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 且其未经过正常消费方式进行消费 , 而是在明知王某不提供该项服务时仍同意王某为其服务 , 其自甘风险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故法院依法确认王某 对张某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张某 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张某主张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 , 且其陈述之前交易都是直接转账给技师 , 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洗浴中心或李某之间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 故张某主张证据不足 , 法院不予支持 。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 , 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 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 张某认为 , 其与洗浴中心的经营者李某很熟 , 先前多次前往洗浴中心找人拔罐 , 都是私下转账给技师 , 其自身没有过错 。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显示 , 张某在洗浴中心找到王某为其拔火罐 , 因操作不当 , 造成张某烧伤的损害结果 。 但应当注意的是 , 张某寻找技师以及技师为其服务的过程并未按照常规模式 , 通过洗浴中心而展开交易 , 张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亦显示拔火罐的费用是直接支付给了王某个人 。 虽张某一、二审中均称 , 因其与洗浴中心是合作关系 , 本案发生前已多次私下找技师服务并转账给个人 , 且得到了洗浴中心经营者李某的认可 , 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 故本院不予采信 。
张某主张李某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 但现有证据并不能显示李某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关联 , 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
张某未通过洗浴中心安排 , 在未了解王某是否具有相关技能的情况下 , 要求王某为其拔火罐 , 放任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 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 一审法院认定其责任比例适当 , 本院不予调整 。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提示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 , 诸如推拿、足疗、针灸等一些养生服务逐渐进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 。 但是 , 消费者选择这些服务时 , 应当本着为自己负责的态度 , 在深入了解养生场所的经营项目后 , 选择具有专业技能的技师 , 切不可一味寻求方便 , 忽视养生场所的经营项目 , 私下找人为自己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养生服务 。 如私下寻找不具备资质的技师从事相关养生服务 , 有可能不仅达不到养生效果 , 还会提升危险系数 , 还很有可能造成维权困难的问题 。
【在洗浴中心私下找人拔罐被烫伤 法院判决:伤者自身亦有责任!】作者: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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