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打伞竟被开除,冤吗?( 二 )


Q4.企业管理权及员工隐私权如何平衡?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而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并且 , 劳动者作为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 如果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或者是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获知的员工信息 , 即使属于员工个人隐私 , 企业仍然有权了解 。 否则 , 企业获取员工个人隐私的行为 , 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 。
根据检索的司法判例发现 , 法院主要通过公司的要求或行为是否与工作或者管理直接相关 , 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 , 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 是否已充分告知等多项条件来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
作为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 , 应当更多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 通过事先与劳动者书面协商约定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 , 尽可能地对可能涉及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列举 , 明确个人信息及隐私信息授权使用目的、方式、范围 。 另外 , 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得过分放大公司的管理权 , 例如规定“搜身”“秘密监控”等明显超出合理限度的规定 , 应当最大程度地规范和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 实现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平衡问题 。
各位小伙伴看懂了吗?
规范“装”合理“用” ,
多了解一些法律常识 ,
积极寻找最优解决方式 ,
遵规守纪才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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