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老人“非夫妻结伴养老”,结果太尴尬了…

当你老了 , 头发白了
独自一个人
是否会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发愁呢?

两老人“非夫妻结伴养老”,结果太尴尬了…
文章图片

上海有两位独居老人
周先生和赵女士
为了排遣寂寞、改善生活
尝试了一种新的养老模式
↓↓↓
“既非夫妻 , 也非雇佣”的
“合作养老”

两老人“非夫妻结伴养老”,结果太尴尬了…
文章图片

但现实中岁月静好是片刻
最后却成了一地鸡毛

两老人“非夫妻结伴养老”,结果太尴尬了…
文章图片

新潮的“合作养老”
2012年10月 , 80多岁的周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寻找单身老人共同居住、合作养老的征询启示 , 心动之余进行联系 , 了解到该启示是80岁的赵女士刊登的 。 经过进一步的沟通洽谈 , 周先生对与赵女士合作养老充满期待 。

两老人“非夫妻结伴养老”,结果太尴尬了…
文章图片

在子女认可的情况下 , 双方决定共同居住、相互照顾 , 并签订《合作养老约定》 :双方既非夫妻关系 , 也非雇佣关系 , 而系结伴合作养老关系 。
双方各自从养老金中提取部分资金组成双人养老基金, 专用于共同生活支出 , 每月的基金积余部分用专户存入银行 , 以备以后不足等 。 之后 , 双方开始同居生活 。
2013年3月 , 周先生、赵女士
对双人养老基金作了细化
为此签订《补充约定》 :
周先生、赵女士
每月分别出资2000元、1000元
相互存入对方银行账户
均由赵女士管理

两老人“非夫妻结伴养老”,结果太尴尬了…
文章图片

2016年7月 , 周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尾号4321的银行卡 , 并将该银行卡交给赵女士全权使用和管理 。 不久后 , 赵女士因理财需要向周先生借用银行卡 , 双方为此又签订了一份《协议》。
双方约定 , 2017年3月24日起
由赵女士自设密码使用 , 自担理财风险
在此之前的卡内资金归周先生所有
在此之后的卡内资金归赵女士所有
当天 , 赵女士 从自有银行卡转入20万元至4321银行卡 , 并 购买了20万元的理财产品。 此后4321银行卡一直由赵女士使用 , 而20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后赵女士又多次购买 。
2018年12月
共同生活6年之后
周先生和赵女士因产生矛盾
终止结伴合作养老关系
2个月后 , 周先生在未告知赵女士的情况下 , 办理了尾号4321银行卡挂失手续, 同时取得新银行卡 。
2019年12月 , 赵女士至银行办理其通过4321银行卡购买的20万元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手续 , 才被银行告知其手持的4321银行卡已被挂失 , 无法办理理财产品赎回 。
事后 , 周先生既不为赵女士办理理财产品赎回手续 , 又不返还相应款项, 赵女士遂诉至法院 , 要求周先生返还20万元 。
法院这样厘清财产分配
诉讼中 , 周先生称, 双方每月出资的养老基金并没有实际支出 , 赵女士用于购买理财的20万元来源于双人养老基金 , 系两人共同财产, 但因两人“散伙”时赵女士已分得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 故该20万元应归周先生个人所有 。
赵女士 则否认周先生上述所述 , 并称双方养老基金每月仅3000元 , 已经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支出 , 没有任何积余;该20万元完全来源于其个人积蓄 , 系其个人财产, 应归其个人所有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赵女士用于理财的20万元款项
的来源及因来源而产生的归属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
周先生与赵女士的“合作养老关系” , 既不是夫妻关系 , 也不属于雇佣关系 , 两人确实约定双方分别出资2000元、1000元 , 放于“养老基金”中 , 不移作他用;
二、
赵女士与周先生签订的《协议》里面 , 明确赵女士借用周先生的银行卡 , 并自设密码、自担风险;
三、
截止到2017年3月24日(即周女士转账20万元之前) , 尾号4321的银行卡仅有余额0.5元左右 , 周先生确实已将该银行卡内的资金作了处理;
四、
2017年3月24日 , 赵女士从自己的银行卡里一次性将20万元转入尾号4321的银行卡内 , 此时双方共同生活仅4年多 , 即便“双人养老基金”无任何支出 , 累计金额也才10多万元 , 与周先生说的这20万元来源于“双人养老基金”积余 , 明显不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