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国家知识产权局: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二 )


至于作为集体商标的“潼关肉夹馍” , 杨永岗解释说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就是防止申请了地理标志商标的组织强制商户加入 , 只要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 , 就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 , 持有商标的组织无权禁止 。 因此 , 潼关肉夹馍协会同样无权要求餐饮商户加入协会、缴纳会费才能使用“潼关肉夹馍”作为商标 。
潼关|国家知识产权局: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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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采访人员问指出 , 从法律上 , “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 , 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 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 同时 , 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
潼关|国家知识产权局: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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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 , 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 , 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 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 , 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 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 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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