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买房 不要落在子女名下( 二 )


律师提示
1大女儿若善意取得 母亲可向小女儿索赔
张海霞律师提示,如果大女儿在房屋过户受让时,满足《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受让该不动产时受让人是善意的,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该不动产已经完成了不动产产权登记,满足以上三点,那么大女儿就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而赵老太太则无权要求大女儿返还房屋 。
不过,在此情况下,赵老太可以向无权处分人即她的小女儿要求赔偿损失 。
2母亲若借钱给小女儿购房 有权要求还款
如果在购房时,赵老太太明确表示自己是借钱给小女儿用于小女儿购买房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其小女儿 。小女儿有权将房屋过户到大女儿的名下 。而赵老太太与小女儿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有权要求其小女儿返还欠款,但无权要求小女儿或者大女儿返还该房屋 。
3母亲若将购房款赠予小女儿 无权要求返还
如果在购房时,赵老太太明确表示自己将购房款赠予小女儿,因为货币属于种类物,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所以货币的赠与行为在小女儿拿到这笔钱或者这笔钱转移到小女儿银行账户时就已经完成,小女儿用这笔款项购房,行使的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小女儿所有 。赵老太太无权撤销该赠与行为 。那么,赵老太太既无权要求小女儿返还购房款金额,也无权要求小女儿或大女儿返还房屋,小女儿与大女儿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就属于有权处分 。
4避免风险 老人勿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张海霞律师提醒大家,如今房屋价值较高,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房屋一定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尚且存在风险,切记不要为了规避国家对购买房屋的限购政策,而将大半辈子攒下的积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他人的名下 。如果一定要借用他人姓名购买房屋,出资人即借名人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并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白纸黑字地约定清楚 。
借名人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是“代本人支付购房款” 。借名购房存在较大风险,借名人一定要留存好汇款单据、按揭还款单据、借名买房协议等资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情况允许,还可以进行录音录像,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等,进一步留存证据 。
本报采访人员 林靖
 
【老人买房 不要落在子女名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