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二 )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双方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一、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在第三次、第四次签订合同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A公司无需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嗣后,张某也无权以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请求 。
【签订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第二、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包括两种,一种是劳动者存在过错,例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另一种是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工作,或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公司治理建议1、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合同的,应在期满后及时办理退工
如果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且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合同,则应当在期满前15~30天向劳动者发出通知,告知劳动者合同即将期满且用人单位无续签意愿,提前让劳动者做好工作交接的准备 。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退工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合同却又不办理退工继续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可能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用工风险 。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无意愿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2、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金
劳动合同法中“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和支付“代通金”的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而制定的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而非劳动合同解除,不适用上述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不负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法定义务,更无需支付代通金 。本案中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代通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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