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还能反悔让法院撤销吗?( 二 )


第三,用人单位从中获益,劳动者受到损害,且这样的获益或者损害显然违反了公平的原则或等价有偿原则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因此,工伤赔付协议约定的赔付金额显著低于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系对劳动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从中受益,违背了公平原则 。

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还能反悔让法院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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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表面上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时,原告已经知道工伤认定结果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原告应该对自己能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预期,其自愿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后又以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违背诚信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工伤待遇赔偿协议书中约定,因原告享受了公司相关补助,因此离职后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原告现作为一名劳动者其自身认知水平有限,且其主张被告为其从2019年4月起发放的是其上班期间的工资而非协议约定的补贴,因双方对补贴发放标准及数额未作出约定,且其领取的该部分款项与按照法律规定应享受的工伤赔偿数额差别较大,因此,不能仅从“享受了公司相关补助”认定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
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还能反悔让法院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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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协议内容上载明原告放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两项共计10万元,这会造成实际后果的不平衡;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则,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该协议中未明示原告相关权利,即使原告愿意放弃相关待遇,也应当是在充分了解自己应当享受的权益基础上,对该部分权益进行处分,协议中内容仅显示名称,未显示具体待遇的数据,明显为被告利用自己具有人力资源和劳资管理的优势地位,确定的不公平内容,同时被告也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内容是原告在充分了解自己权益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中被告所指向原告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而其列明的所谓原告放弃的其他待遇内容,均是应由被告支出,被告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义务,与劳动法相关法律精神不符;该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并非是原告意向签订,具有放弃权益内容的工伤赔偿协议 。
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还能反悔让法院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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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般的合同关系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纠纷,而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 。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原告现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付协议 。当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劳动者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民法典链接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作者:刘海红
来源:淄博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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