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验收后,有可能小区还处于建设状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需约定清楚 。
10.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部位的约定
开发商往往会告诉购房者,小区内的会所、健身场所等多么规范、多么先进,绕开产权问题 。
如果合同未约定这些场所的产权,开发商有可能卖掉这些场所,买主不一定能让业主免费或者优惠使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这些场所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则开发商不能出售这些场所 。
11.对各类设施的约定
燃气、宽带等,往往开发商都只选择一家,导致用户无法选择,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开发商允许几家经营商进入小区,业主就有主动权了 。
12.双方协商解决的内容必须多研究
凡是前面提到纠纷的内容,后面写双方协商解决的,一般都是对开发商不利的,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不能简单地标注协商解决 。
合同附件也要留意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 。
(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 。
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
(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使用概念化的词语 。
像“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不应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高级”具体标准是什么,“名牌”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
(3)根据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
13.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 。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14.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15.仅有房产证,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就是将新的所有人的名字登记在房产部门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只起到证据的作用,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即房产证的效力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一旦出现房屋产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人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注意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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