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毛尖”赴内蒙古维权胜诉( 二 )


信阳市茶叶协会未举证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实际获利及可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且信阳市茶叶协会主张的律师费、文印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开支,在诉讼中也未明确具体列明数额,故一审法院结合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昆区天香茶庄的经营规模、商品的利润、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信阳市茶叶协会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由昆区天香茶庄赔偿信阳市茶叶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并无不当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
中国市场监管报采访人员  刘永
执行编辑:邱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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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毛尖”赴内蒙古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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