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又临毕业求职季,或许你不知,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也能建立劳动关系( 二 )


2008年7月21日 , 用人单位(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请求确认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 ,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仲裁决定 , 以原告系在校学生 , 不符合就业条件 , 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 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故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争议 , 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 , 决定终结了被告诉原告的仲裁活动 , 并于2008年8月27日送达了仲裁决定书 。
原告郭某对此不服 , 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 起诉到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
一审法院认定 ,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 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理由是:
1、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 , 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 故原告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
2、本案中 , 郭某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 。 郭某在登记求职时 , 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 , 明确向A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 ,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 郭某在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 , 亦按照规定内容为A公司付出劳动 , A公司向郭某支付劳动报酬 , 并对其进行管理 , 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
3、原告郭某签约时虽不具备被告A公司要求的录用条件 , 但郭某在填写A公司求职人员登记表时 , 明确告知了A公司其系2008届毕业生 , 2007年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 , 自己可以正常上班 , 但尚未毕业 。 A公司对此情形完全知晓 , 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 , 签订劳动合同 。 因此 ,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 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 , 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且郭某已于2008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 , A公司辩称郭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
被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 。 但是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在上面这个案件中 , 有2个特殊的事实 , 是导致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第一个事实 , 就是这家用人单位与还是在校生的郭某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 这家公司的人事管理似乎是出了错误 。
第二个事实 , 郭某在登记求职时 , 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 , 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 。 还记得前文提到的“古老”规定的前提吗 ,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
假如不存在上述2个特殊的事实情况 , 那么 , 在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认定是没有可能的 。
【求职|又临毕业求职季,或许你不知,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也能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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