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败家子?明朝那些事儿_1( 二 )


【明朝败家子?明朝那些事儿_1】奴婢、佃仆即使积有土地赀产,自立门户,亦不得编入黄册,凸显出贱民与编户齐民的身份差别 。

明朝败家子?明朝那些事儿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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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袭制度
赋役黄册配户当差制的基本特征是,人户皆以籍为定,役皆永充 。即一旦被定为某种户籍,则世代相承,永当此役,不可改变 。并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 。“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 。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所谓人户以籍为定,有两重涵义 。一是所定户籍不准变乱,不准避重就轻 。如军籍、匠籍若变为民籍,即是变乱户籍,皆属违法 。二是役皆永充,世代相承,不许变动 。“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 。”其实,其他各色人户的户籍,亦均以洪武黄册所载为准,不许更改,也是一种永充性质 。“洪武旧本,由(犹)木之根、水之源也 。木有千条万千,总出一根;水有千支万派,总出一源;人有千门万户,总出于军、民、匠、灶之一籍 。惟据旧籍以查驳,庶欺隐者、改窜者始不能逃 。”“田有定(额)而丁有登降,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 。”隆庆《仪真县志·户口考》载:“有渔户,有船户,俱祖充,隶应天府六合河泊所 。岁办采打,赀贡鲜及麻铁翎鳔油料 。仍当里甲正差 。”这里所言“俱祖充”,即是说这些渔户、船户由来,本是因其祖先最初在编制黄册时被佥充,而一直承袭下来没有改变 。
《明史》载:“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 。”当然,实际情况未必如此绝对 。在明朝长达270余年的历史中,亦可见到一些诸如军籍改为民籍的事例,然而,稍做考察则不难发现,其或因为官至尚书,或由于皇帝开恩,或因与皇族联姻等等,多属特殊情况,这些事例并不能说明不存在“役皆永充”的原则 。
此外还规定,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大明会典》载:
景泰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爨者;俱准另籍当差 。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分居 。
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主要是防止因分丁析户而规避差徭,以保障其专门役职的完成 。
又规定,黄册之中军籍丁尽户绝者,不准开除,以备查驳 。“天下之根本莫重于黄册,而黄册内所重者,莫甚于户籍,尤莫甚于军籍 。凡军籍丁尽户绝者,不许开除 。见(现)有人丁者,不许析户 。”现存《万历三十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文书中,最后即载有36户军绝户,如册中第一甲最后一户:
一户朱张寿 绝军
人口男不成丁二口 本身二百卅五 侄千里二百一十五民瓦房一间
这些绝军人丁的年龄多在百岁乃至二百岁以上,实系名存实亡 。但每次大造仍照旧开报,主要怕其子孙更改户籍,以备查考 。
以上实行的人户以籍为定、役皆永充等各种规定,可明显看出赋役黄册实为一种世袭制度 。
明朝败家子?明朝那些事儿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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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亡松解
明代黄册里甲编制的基本原则是,每里110户,分为10甲,轮流应役 。从表面上看,它是为了解决赋役不均的问题 。但其实质,是把大明帝国统治下的人民都无例外地组织到黄册里甲之中,都必须无偿地为统治者服徭役 。它本是一种人身奴役制度 。在均平赋役的背后,是事实上人们身份的极大的不平等 。这种以人身奴役为对象的落后的徭役制度,乃是建立在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基础之上的 。因为在劳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阶段,在社会生产等各种活动中,人的单纯体力劳动均占首要位置,最为重要 。于是,人身奴役即成为统治者剥削人民的主要方式 。但是,中国古代至宋代以后,社会经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到了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与以人身奴役为特征的徭役制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 。黄册里甲采取十甲轮流应役制,须把人户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须以里甲间人户经济实力的均衡和稳定为前提 。而明代土地私有发展扩大,土地买卖更加频繁,沧海桑田,变化无常,人户的消长与贫富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里甲编制均衡的被打破不可避免 。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更为人口的流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并使赋役的纳银化成为可能 。尽管黄册实行的是世袭制,具有一种凝固性,但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冲击下,黄册制度的衰败与赋役制度的改革,以及随之发生的人们身份等级的变化,已是历史的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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