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篡改上百名同学中考志愿-篡改志愿定什么罪名( 三 )


 
晋城市高平市第二中学学生魏某已被山西医科大学录取 , 虽非护理学专业 , 但考生入学后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
 

男生篡改上百名同学中考志愿-篡改志愿定什么罪名

文章插图
 
改动志愿定什么罪名
 
怎样定性本案中改动他人高考志愿的行动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法 , 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剖析 , 每一种犯法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法主体、犯法的主观方面、犯法的客观方面、犯法客体 。
 
(一)犯法主体 。是指实行犯法行动的人 。每一种犯法 , 都必需有犯法主体 , 有的犯法是一个人实行的 , 犯法主体就是一人 , 有的犯法是数人实行的 , 犯法主体就是数人 。依据刑法规定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实行犯法的 , 构成单位犯法 , 因此 , 单位也可以成为犯法主体 。
 
(二)犯法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法主体对其实行的犯法行动及其成果所具有的心理状况 。犯法主观方面的心理状况有两种 , 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偷盗罪 , 犯法人愿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损害罪 , 犯法人愿望造成他人身材受到损伤的成果 。有的犯法是过失性质的 , 如失火罪 , 犯法人就具有忽视大意的心理状况 。在单位构成犯法的情形下 , 该单位对犯法行动负有义务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况 。
 
(三)犯法客体 。是指刑法所掩护而被犯法行动所损害的社会关系 。犯法客体和犯法对象是不同的 , 犯法对象是犯法行动所直接针对的对象 , 如杀人罪、损害罪 , 犯法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 , 而犯法客体是指刑法所掩护的国民人身权力不受非法损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
 
(四)犯法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法行动的具体表示 。比如犯欺骗罪 , 犯法人具有虚构事实、诱骗他人的行动 , 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动 , 等等 。
 
本案中作案人陈某在改动其他4名同窗的高考志愿时 , 是处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行动所带来的效果前提下进行的 , 从心坎上对这种行动的实现是坚持积极态度的 。因此从主观上可以判定作案人陈某是故意的 。从客观上看 , 陈某实行了改动高考志愿的行动 。侵占的客体是4名同窗的将被目的学校录取的权力 。
 
【那么本案中陈某的行动构成什么罪呢?】本案中陈某的行动侵占的客体属于刑法所掩护的社会关系吗?我们知道犯法客体是刑法掩护的社会关系 。肯定了犯法客体 , 在很大水平上就能肯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伤害水平 。如果行动人损害的不是刑事法律掩护的社会关系 , 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掩护的社会关系 , 这种行动不能构成犯法 , 行动人也不负刑事义务 , 而负民事义务或行政义务 。若是认定陈某的行动侵占了4名同窗的将被目的学校录取的权力 , 陈某的行动定性为刑事犯法是不恰当的 。这个权力是即将被录取的权力 , 是处于等待中的状况 , 并不是已经所拥有的 , 而法律规定侵占的权力应该是已经存在的 。从这个角度剖析 , 陈某的行动并不构成刑事犯法 。但是陈某私自应用其他同窗的账号登陆高考报名体系 , 对4名同窗的高考志愿进行改动的行动侵占了盘算机信息体系的安全 。陈某在明知改动的行动会使盘算机信息体系的安全受到损害的前提下依然积极的实行了该行动 。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陈某的行动是损坏盘算机信息体系罪 。
 
本案中作案人陈某的行动构成刑事犯法 , 使得4名同窗的权力存在瑕疵 , 处于不完满的状况 。那么陈某的行动承担民事义务吗?
 
民事义务是指是民事主体违背了民事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效果 , 民事责任包含法定责任和商定责任 , 也包含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作为责任和不作为责任 。民事义务重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 , 包含缔约过失义务、违约责资源网任、侵权义务 。本案重要讲述侵权义务 。侵权义务的构成要件包含四个要件:行动违法 , 伤害事实 , 因果关系 , 主观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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