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 二 )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新型劳动关系层出不穷,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挑战 。但万变不离其宗,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可从从属性角度进行审查,应结合用人单位是否进行考勤、考核管理、劳动者是否接受指挥监督、收入来源是否具有独立性等进行综合评判 。根据实际用工特点,不同情形所得结论并不一定相同 。如双方以互利互惠、风险共担为原则订立经纪合同,主播不需要遵守经纪公司针对其内部员工所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自己决定播出的内容,主播报酬来源于直播收益,就可以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应为民事合同关系 。因此既要避免将本应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认定为民事合同关系,降低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又要避免将民事合同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当加重企业经营负担 。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本案案号:(2021)浙0482民初 3176号,(2021)浙04民终3557号
案例编写人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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