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于正打太极不如认错


朱巍:于正打太极不如认错

文章插图
起源:新京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2015年4月8日,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开庭 。当日,于正等被告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他们称于日前通过传真方法拿到了我国台湾地域智慧财产局的函,据该函显示,《梅花烙》著作权财产权属于“怡人流传”,按此推断,一审原告琼瑶没有诉讼主体资历 。
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宫锁连城》侵占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并判令于正及湖南经视文化流传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停滞侵权,赔偿琼瑶500万元,于正向琼瑶报歉 。
众所周知,著作权是由两部分权力构成,一是财产权,二是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思路是依照德国法的逻辑,包含署名权、改编权、发表权、掩护作品完全性权在内的著作权,属于人身权掩护规模 。一般情形下,著作权的人身权不能转让 。
依照一审的判决,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根本情节等是典范的损害著作权的行动,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还损害了作者本身的人身权 。二审于正律师提交的所谓证据,丝毫不会影响于正剽窃的行动性质 。但是,对权力主体资历的质疑,可能会影响本案审理程序和进度 。在二审中,于正律师将法律程序当作“打太极”的做法,实在有失法律保护本质正义之精力,而且这种拒不认错的态度,更加解释了我国知识产权掩护,特殊是编剧行业的著作权规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首先,被告律师提交的证据系“传真件”,传真在庭审证据力上是不足的,如果可以被法院采用,那也必需是经过质证和法院依法认可的原件 。
其次,依照被告律师提交的证据,即使该作品的财产权归属为第三人,那也不会影响到本案性质 。琼瑶作为《梅花烙》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人身权 。于正剽窃作品,损害了琼瑶作为作品作者的改编权等人身权 。著作权上的改编权是典范的人身权力,即使在必定水平上有财产权属性,比如改编成剧本等,但也是单独授权 。因此,即便是该作品财产权归属第三方,但于正的改编与之前的琼瑶对作品的授权不是一回事 。
【朱巍:于正打太极不如认错】 换句话说,琼瑶依法享有作品历次改编的掌握权,改编后的发表权也依然在琼瑶手中 。如同金庸的作品一样,每次的改编成剧本,编成电影或持续剧,都须要金庸的明白授权,而且在片中必需显示原作者的署名权 。于正改编《梅花烙》既没有得到授权,也没有在片中显示琼瑶的署名权 。所以,不管该作品财产权归属是谁,琼瑶都有权作为诉讼主体保护自己的权力 。
最后,新证据只会影响本案审理过程,被告应用程序的“打太极”倒不如积极认错 。如果被告律师提交的证据可以拿出原件,经质证后被法院所采用,那么,琼瑶方面只要拿到第三方的委托函,或者第三方也参加诉讼即可 。其实,大可不必这么麻烦,法院也可以单从署名权、改编权、掩护作品完全性权力等方面依然可以做出判决 。
不管作品是谁的,未经赞成进行抄袭,就如同偷盗 。对于正来说,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尽力征求被侵权人原谅,而不是在程序上打太极 。
(起源:新京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