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 三 )


(3)基层管理培训:主要包括时间管理、有效沟通、员工关系管理、职业生涯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 。
其培训对象为各部门、分公司的中层干部和普通员工 。
31.2实施
(1)组织形式:主要通过内部和集中培训 。
(2)具体实施:管理人员的培训由总行人事行政部或分行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 。实施部门应保存员工培训的记录 。
第三十二条转岗员工培训是指转岗员工在离开原工作岗位、从事新工作前 , 对其新工作岗位所需的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
转岗人员的培训应是根据转岗人员的岗位经历、职级和职责进行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培训 , 其内容和实施应参照第29条至第31条 。
第二节后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后续教育是指由公司委派的公司在职员工进行的学历、学位教育;职称和资格培训;再教育和培训 , 提高知识和技能 。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适用后续教育
34.1已在公司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
34.2人事档案移交总公司和分公司 , 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4.3最近三个季度的考核结果为良好或以上 。
第三十五条后续教育课程必须与下列条件直接相关
35.1雇员目前的职位或职务;
35.2员工未来可能从事的工作任务;
35.3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
35.4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
第三十六条公司委派员工参加后续教育的 , 学费和培训费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七条员工自行参加后续教育 , 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 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
第三十八条参加后续教育的员工应提前与公司签订《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见附件) 。协议签订后 , 公司根据协议内容承担员工的教育培训费用 , 并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 。
第三十九条教育培训服务期根据培训性质、培训费用数额和培训时间长短确定 。原则上与员工继续教育年限一样长 , 其中继续教育年限在六个月以上(含)或公司承担的培训费在[]元人民币以上(含) , 服务年限原则上至少一年;培训费增加人民币[]的 , 服务期延长一年 。《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 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四十条员工参加公司资助的境外培训 , 还应与公司签订《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 。
第四十一条公司出资的教育培训 , 在《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 , 因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员工辞职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服务期不能达到的 , 按服务时间比例支付违约金 。
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服务月数-已服务月数)/服务月数*公司承担的培训费用总额 。
第四十二条教育培训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但员工个人先行垫付 , 员工因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在培训结束前辞职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 公司按照员工在职月数占其在职月数的比例予以报销 , 其余费用不予报销 。
第四十三条其他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安全教育等 。
第四十四条其他各类教育培训 , 原则上不要求培训服务期限 。但公司承担的教育培训费金额较大(人民币[]及以上)的 , 参照本节执行 。
第四十五条职工教育培训采取脱产半年以上形式的 , 公司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章教育培训成果的评估和应用
第四十六条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结束后 , 必须对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对学员的评价主要采取考试或总结的形式 。
第四十七条未认真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学员 , 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如果再培训仍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 公司或其部门可给予学员必要的待遇 , 如调整工作岗位 。
第四十八条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 , 人事行政部将记入员工培训档案 , 作为其绩效考核、任免、调资的重要依据 。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 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
第五十条分行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和发布相关培训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 。公司每年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 报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 , 由人事部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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