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一份审查报告给将来的自己 审查报告( 二 )


比如法庭上的综合分析、论证、预判,也是一个积累的过程 。有些案件中,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罪名和情节发生了变化,需要结合书证、法律法规在审查报告中分析论证变化的原因和依据 。有些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意见不一,在作审查报告时需要有针对性地作出审判预判,这是“三纲一本”的基础 。回顾以往的综述报告,分析论证都很粗糙,有的甚至缺少这一步,可以直接下结论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有些武断;从现状来看,不利于对当时工作情况的自我审视;如果进行办案质量评价,也不利于评价者对检察官决定的支持,因为评价者无法通过考试卷知道检察官为什么得出相关结论 。诚然,从实质审判改革对公诉的要求来看,法庭应该是公诉人的“主战场”,口头表达应该是公诉人的主要表达方式 。但“不打无准备之仗”是众所周知的原则,审查报告承载着公诉人的“台下成绩” 。多年的实际公诉工作让我深深体会到,庭审虽然需要无稿即席表达,但认真扎实的庭前准备,整理好书面文字,对当庭表达是有益无害的;虽然在开庭前无法完全预测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观点和意见,但在开庭前做好准备必然比仓促上阵要好 。
三 。检讨报告是给谁写的?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效率适当优先的当下,大幅简化甚至省略审查报告的做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必须针对案情简单、多发且有成熟司法实践经验的案件 。个人认为只针对理论和实践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 。报告是否简化,简化到什么程度,需要因人而异 。
通过观察检察官的培养过程,尤其是优秀检察官的成长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有一类人是需要做认真的审查报告的,即公诉工作初学者、公诉经验不足的新检察官等 。,暂且称之为“新检察官” 。根据个人撰写审查报告的经验,并通过查阅许多审查报告,有一类案件不适合大幅度简化或省略审查报告,即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新型案件,暂称为“特殊案件” 。
对于“新检察官”来说,学业务就像幼儿学走路一样 。除非特别有天赋,一般人都需要经历“爬、走、跑”三个阶段 。做审查报告,梳理案件事实(单一事实的过程和要点,复杂事实的线索和主线),逻辑地、层次地总结分析证据,实际上是一个“爬坡”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就像学习“走路”一样;精益求精,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是“奔跑”的体现 。
大幅度简化审查报告,制作“表格化”的审查报告,甚至省略审查报告,只适合那些经历过“摸索”,能够借助信息资源正常“行走”的检察官,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 。如果还用审查报告来详细要求这样的检察官,无异于本末倒置 。但对于“公诉新人”来说,如果不通过制作审查报告打好基础,就会觉得办案很简单,思想容易松懈 。在重大疑难案件面前,就好像没有经历过攀登的人突然需要奔跑,跌倒的风险很大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办案人员的信息资源网络写不好审查报告,就很难在杂乱无章的证据中理出头绪,在起草起诉书时准确表达,对各种不同进行解释和辩解 。因此,认真细致地制作检查报告,实际上是对自身逻辑思维、文字表达、事实提取、证据归纳等能力的训练,不仅是公诉的必要环节,也是公诉人成长的必修课 。
对于“特例”,由于其重要性,各方都必须重视;由于其难度、复杂性和敏感性,必须格外谨慎;因为它的新类型,必然有不同的理解 。对于此类案件,审查报告不应大幅简化,必须有办案系统中审查报告模板要求的几个版块 。重要证据的提取和分析,承担检察官的论证和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这一点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对外工作 。这些案件大多需要向上汇报,可能会与侦查司法机关沟通,甚至涉及与宣传、维稳等主管部门的协调 。审查报告不仅是为这些场合制作的,一旦你需要了解相关案例,可以从审查报告中摘录 。检察人员不可能一直用案卷进行相关报道和沟通 。有了审查报告,方便他们汇报,也方便相关领导审查 。有句话叫“行家看出门道” 。通过考察报告的质量,可以判断承办人是否基础扎实、逻辑清晰、分析准确、论证充分、判断清晰 。
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官推进后续工作 。“特殊案件”的后续处理往往比较复杂,出庭控告、监督诉讼的工作比普通案件更难、更重 。每个办案环节的整体工作量是一定的 。前期工作越扎实,后期就越容易 。相反,前期越“懒”,后期越难 。作出较为完整的复核报告,复核认定的事实清楚全面,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主要问题分析到位 。然后,一旦决定起诉,制作起诉书会更有效率,你会更好地了解如何处理法庭上的各种问题 。如果决定不起诉,可以充分说明法律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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