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行为须构建评价体系( 二 )


三是中医药行为司法评价层次 。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现有司法鉴定机构成立专门针对中医药服务争议的鉴定组织,在司法鉴定机构专家库中增加中医药专家,制定适于中医药行为鉴定的规则 。
以上结构是在借鉴现有医疗争议鉴定现状基础上,为创建中医药行为评价体系设计的简捷路径 。因为现在的鉴定秩序存在很多弊端,且改革阻力较大,但依据现有鉴定体制建立的中医药行为评价体系确存在很多不足 。以上三个层次的评价结构只是从职能上区分的,并不是对鉴定机构(组织)的严格区分 。若从社会管理的效率计,三种职能并入统一的鉴定机构最为合理,但可能难度更大 。这需要卫计委、中医药、司法、保监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机构之间进行充分协调,逐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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