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养别人不要的孩子( 二 )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 , 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 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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