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进口宝马“多次无故熄火”案 二审结局大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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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进口宝马“多次无故熄火”案 二审结局大反转

本文标题:泰州进口宝马“多次无故熄火”案 二审结局大反转

泰州车主宋先生,买到了“要人命”的车,而且还是豪车品牌宝马!

从买回来到现在,这辆车累计行驶中自动熄火10次,9次在高速上,引发4起事故,3人无辜丧命。然而,至今宝马4S店还是修不好这辆车……

泰州进口宝马“多次无故熄火”案 二审结局大反转

宝马频频高速熄火引发多起恶性事故,3人无辜丧命

2012年12月27日,家住海陵区的宋先生在泰州信宝行宝马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X3越野车,裸车价约50万。

此前宋先生家里已经买过两辆宝马车,因此对这个豪车品牌也有一定的信赖。

只不过这一次万万没想到,半年后,噩梦开始了!

泰报君9月1日在泰州市消协见到了宋先生,他神情激动,向采访人员出示了这辆车前后10次自动熄火的记录。

泰州进口宝马“多次无故熄火”案 二审结局大反转

第十次熄火后的维修工单

回想起几次高速熄停,宋先生义愤填膺:

“2013年6月7日,在市区西湖翠苑加油站,X3行驶中自动熄火,造成后面的电动车追尾。电动车女驾驶员受伤严重,造成毁容。这起事故到现在仍未处理好,已花费30多万元。

2015年7月13日,从泰州开往浙江途中,在苏州高速高架桥上自动熄火,导致后面装猪的大卡车急打方向盘,从桥上掉下,造成1死1伤。

2015年7月27日,从浙江开往江苏,途经宁波的高速上自动熄火,致后面7辆车紧急避让相互碰撞,造成2死7伤。

今年1月6日,从浙江开往泰州,这次在宁波的高速上再次自动熄火,导致后面两辆车相撞,其中一名驾驶员受伤。”

“这4次自动熄火均造成了人员伤亡,还有另外6次自动熄火,虽说没有造成人员损伤,但人也吓得够呛,每次拖车、修车……都要花费上万元。”宋先生说,最近一次自动熄火发生在今年7月28日,之后再也不敢开了。

宋先生苦笑着说,因为频频熄火,我无奈办了一张宝马的拖车卡,50万买的车,前后光修理和赔人家钱就花去了上百万。

4S店找不出故障原因,也修不好车

宋先生还出示了这辆X3多次在4S店维修的工单,这辆问题车曾在泰州、苏州和宁波三地的4S店维修过,然而,总是修了再熄火,熄火了再去修,陷入一个循环怪圈。

“如果4S店不能承诺彻底修好,我就再也不修了!”宋先生说,他爱人现在看到这辆车就哆嗦,都是给吓的。

可惜,泰州信宝行没有给宋先生这个承诺,双方协商解决方案,但一直没能谈拢。

后来,泰州信宝行发现这辆X3曾在外面的修理店加过一次机油,就以车辆未在厂家授权4S店里保养为由,拒绝再进行谈判。

宋先生对此不解,他说那一次是在外地临时做的小保养,仅仅添加了机油,而且之前已经发生了多次自动熄火的故障。

宋先生投诉到泰州市消协,消协联系泰州信宝行前来调解,不料对方负责人说自己没空过来。

消协汽车专家秦华荣说,车辆高速熄火,是高速行驶时汽油压力不足造成的,可能原因有汽滤堵塞、汽油泵压力不足、油压调节器故障、油品质量不行、油路中有泄漏等。

几年来多次在高速上熄火,引发多起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但4S店并不能承诺能彻底修好这辆问题车。

宋先生随后把这家宝马泰州4S店告上了法庭,2017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宋先生退回车辆,宝马返还宋先生购车价款499000元……

近日,该案二审判决出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宋先生的讼诉请求。

泰州进口宝马“多次无故熄火”案 二审结局大反转

宋先生的宝马车

案情回顾

江苏省质检院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3点鉴定结论:

1、自动熄火的原因是燃油中有杂质,严重时导致低压油路不能正常工作。

2、由于宝马4S店不能正确诊断故障并制定合理的预防措施,使得熄火故障不能及时排除。

3、自动熄火不属于重大质量安全缺陷。

一审法院认为:

进口汽车为满足中国消费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国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油品品质的市场条件,保持应有的安全性能。

根据质量鉴定报告,案涉车辆自动熄火故障最大可能系因燃油杂质造成油路堵塞所致,该型号车辆虽然配置了外置燃油滤清器,仍然不足以排除油路堵塞形成自动熄火的故障,造成转向功能失效。

故本案所涉车辆不适合中国市场的油品品质条件,且油箱左侧无维修口,无法彻底清洗,增加了堵塞发生的频率。

省质检院认为自动熄火不属于重大质量安全缺陷的鉴定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宝马泰州4S店接受原告宋先生退回的宝马X3一辆;

2、宝马泰州4S店返还宋先生购车价款499000元;

3、宝马公司赔偿宋先生维修费及拖车费损失30691元。

泰州进口宝马“多次无故熄火”案 二审结局大反转

自动熄火后的仪表盘故障显示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1、发动机自动熄火,是否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2、案涉车辆有无被实施过召回;

3、案涉车辆是否符合可退换车或免费退换车的情形。

第一个焦点问题:

1、一审法院关于“本案所涉车辆不适合中国市场的油品品质条件,且油箱左侧无维修口,无法彻底清洗,增加了堵塞发生的频率”的事实认定,二审法院认为缺乏依据。

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人陈述,发动机熄火会伴随“转向助力”的失去。“转向助力”失去与“转向”失去显然不是同一概念,失去“助力”,并不等于失去制动和转向,驾驶人员仍能对车辆进行制动和转向控制,只是操作时感觉上较有助力时费劲一下,并不妨碍其实现靠边停车等紧急措施。

故自动熄火不符合判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三原则,省质检院认为“自动熄火不属于重大质量安全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予采信。

第二个焦点问题:

1、二审法院认为,宝马召回问题的故障现象为“油压为零”,而案涉车辆的故障现象为“油压不足”,所以案涉车辆存在的故障与宝马公司实施召回的缺陷不具有同一性。

2、2015年7月17日,苏州宝马4S店为案涉车辆进行了召回维修,未收取任何费用,故该次维修中相关文件的“宋XX”落款虽非本人所签,但宝马公司客观上完成了召回维修之义务。

第三个焦点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在三包期内并未出现符合三包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情形;三包期外,也未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情形,故案涉车辆不存在可退换车或免费退换车的情形。

另外,宋先生坚持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辆全款,但从2012年12月20日购买之日至2017年12月13日,案涉车辆已经行驶里程为99163公里,并不存在当事人合同不能实现的情形。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因为使用者使用不当导致发动机自动熄火,车辆本身不存在可退换车或免费退换车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法院相关民事判决;

2、驳回宋先生的讼诉请求,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微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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