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 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调整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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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调整至300元

本文标题:6月1日起 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调整至300元

气温逐渐升高,今年高温津贴怎么发?14日,采访人员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每月从200元涨到300元。

据悉,近日,江苏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调整了江苏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江苏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分别为6月、7月、8月、9月,泰州将执行省里的标准。

什么样的情况应该发高温津贴?通知规定,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此外,发放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通知明确,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从2012年开始,江苏通过相关立法,“高温津贴”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软性福利”,如果条件达到,单位拒不发放就是违法。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多问几句

●高温天可以不上班吗?

国家目前可没有明确规定高温天可以不上班,但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法》第八条,针对特定的温度,对室外露天工作的时长是有限制的。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值得一提的是,怀孕女员工可享有特殊人性化安排,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中暑算工伤吗?

高温天,如果一不小心中暑了,能报工伤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一旦在工作过程中中暑,必须先得申请职业病防治部门的鉴定。然后凭着职业病鉴定机构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

●高温假什么情况下才放?

在由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向公众发布的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37℃以上的高温天气,如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7℃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放高温假。也就是说,是否放“高温假”?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各公司不同标准,高温假一般在3-15天。

●高温下减少工时,工资会相应下降?

有劳动者反应,最近高温时段,公司将工作时间由8小时减少到6小时。随之到手的工资也少了几百块。因高温减少工时,工资可以降低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减少工作时间本应减少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向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临时工也能享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中提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并没有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之分。因此,临时工也应当享有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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