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骗法院 被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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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骗法院 被罚10万

本文标题: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骗法院 被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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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起涉及3000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中,一家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材料,经法院多次责令仍未改正。因涉嫌隐瞒事实、欺骗法院,该公司被玄武区人民法院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采访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就此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不过罚款已缴纳到位。

这是一起有点“奇怪”的借贷案件,原被告同属江苏某大型集团,原告起诉称被告欠其3000多万元借款未还,其中仅利息就达1500多万元。开庭时,被告对原告的全部诉请“照单全收”,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不作任何抗辩就痛快表示“愿意如数还款”,但称目前经营困难无力还款,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根据原告提供的会计账目凭证,法院核算发现,在涉案时间内,被告多付给原告钱款达5000多万元,从账目上来看并无“欠款”一说。鉴于被告既不举证、也不反驳的特殊情况,为审清涉案事实,法院查询了被告工商登记资料。

这一查,法院发现,被告公司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资料存在造假。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明已经变更为梁某,但该公司提供的应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仍是变更前的夏某。经法院反复责令,被告公司才于5个月后提供了签有梁某名字的授权委托书,但这份委托书上只有签名,并没有时间落款。

被告公司的这一行为严重妨碍了案件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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