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载8人硬塞27个孩子 “校车”司机危险驾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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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载8人硬塞27个孩子 “校车”司机危险驾驶获刑

本文标题:核载8人硬塞27个孩子 “校车”司机危险驾驶获刑

核心提示: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顾: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取得校车营运资格的情况下,长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拉乘多名小学生上道路行驶。

2017年10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持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驾驶经过私自改装座位的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小学生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徐庄镇汪赵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人数8人,被查获时车上乘坐小学生27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法院审理: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校车营运资格而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拉载小学生,超载比例为250%,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长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拉载小学生,使车辆及学生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危险驾驶罪已不再局限于醉驾以及追逐竞驶,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也在此列。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知道未取得校车营运资格而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载是违法犯罪行为,明知而心存侥幸为之的即为故意,因此,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被告人张某驾驶经过私自改装座位的小型普通客车,长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拉载小学生,所载人数超过额定乘员的250%,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要件。综上,本案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校车超载行为使车辆及学生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借此案件,提醒学校、家长及驾驶员,校车安全不容忽视,不容侥幸,不要贪图一时方便,而置孩子们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应当充分认识到校车超载的危险性,重视校车安全,从自身做起,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凌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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