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 买方反诉卖方恶意违约( 三 )

“房主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利用买家履行合同瑕疵,恶意违约,特提出反诉。”张女士在反诉中提出,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卖家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55000元,赔偿张女士交纳的中介费7000元,评估费2900元,个人所得税6150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0万元。

王先生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他表示,2万元定金不能退还,仅能退3.5万元购房款并要求张女士承担5万元违约金。张女士交给资金监管账户18.5万元还在账户内。至于张女士向中介交纳的中介费、评估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理所当然应当由张女士个人承担。王先生说,他们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张女士的个人原因,才没按照约定进行办理批准手续。王先生提供了他与负责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的银行工作人员的视频,证明并非像张女士反诉时称由于贷款房贷额度增加及房价上涨的原因造成。而第二段是录音资料,是中介公司经理和他的电话录音,证明张女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履行,更没有用现金交付购房款的行为。而张女士之所以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好贷款手续,原因是张女士本人因评估费交纳的时间太晚造成的。

张女士表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贷款的支付日期。而王先生与银行员工交谈视频中,银行方面表示,最近几个月银行就没有放款,证明了银行放贷条件的变化。

????经法院调解,买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62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郭九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王先生和张女士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于20171120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协议》及于20171126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卖家给付买方定金及购房款计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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