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夏日纳凉存隐患 需注意那些看不见的风险( 二 )

经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商场应当以人为本,负有保证顾客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尽可能的消除各个安全隐患的死角,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心、安全的购物环境。本案中被告搭设的帐篷用于供小孩玩耍,由于该帐篷是晃动的,且帐篷设置位置靠近柜台,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在里面玩耍的原告摔倒撞伤,故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商场赔偿原告11000元。

玩耍碰倒试衣镜 碎片扎眼构成十级伤残

黄某带着两岁半的儿子小宝来到某服饰店购物。黄某看中一套衣服,便进了试衣间试穿,留下小宝单独在外。这时的小宝正是活泼好动的年龄,他掂着脚在店里跑来跑去。突然,正在试穿的黄某听到玻璃打碎的声音,随即小宝的哭声传了进来。黄某赶忙放下手中的衣服出去查看——试衣镜玻璃碎了一地,小宝正坐在地上大哭,脸上都是血。原来,小宝在店内跑动的时候,不慎撞到了试衣镜。一块碎玻璃飞到小宝眼睛里。小宝本能地伸手去揉,没想到揉出了大事。经医院诊断,小宝右眼角膜穿孔,需要进行手术。由于受伤较为严重,造成小宝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弱视,构成十级伤残。黄某多次与服装店协商赔偿事宜,可无法达成一致结果,黄某便将服装店老板告到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各类损失11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由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责任,原告黄某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看护,承担40%的责任,最终由被告赔偿原告6.6万元。

法官提醒:

市民在周末带家人逛商场充分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防商场内那些不起眼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带小孩的家长,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尽到看护义务,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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