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人骗保被判死刑:借妹夫车撞死舅舅伪造车祸( 二 )

  期间张某乙、柴某乙数次转账给张某甲,协助其实施杀人骗保计划。

  2017年4月16日,柴某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张某甲为继续掩盖犯罪事实,让柴某乙以柴某甲的家属身份去杭锦旗商量交通肇事赔偿事宜,又通过微信转账给柴某乙1000元路费,并让张某乙为柴某乙购买到临河区的火车票。在张某甲、张某乙的劝说下,4月17日中午柴某乙乘坐火车前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后因联系不到张某甲且在家人的劝说下,在石嘴山站下车,返回岷县。

  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符合头面、颈、胸腹、背臀、盆腔及四肢多部位严重损伤、多脏器破裂而死亡。被告人张某甲、柴某甲、钱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柴某乙接到其丈夫电话称由内蒙古的警察来了解情况,主动回到家中后被带至当地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张某乙在接到杭锦旗公安局电话后主动到杭锦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柴某甲、钱某某、张某乙、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事先预谋并故意驾驶机动车撞人,致一人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柴某甲、钱某某、张某乙、柴某乙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五被告人共谋实施杀人骗保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提起犯意、组织联络其他四被告人、准备作案工具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作用极大,系主犯;被告人柴某甲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钱某某明知张某甲向其借车是为了杀人骗保,仍给张某甲出借并配合张某甲、柴某甲伪造借车用途,协助实施犯罪行为,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张某甲向其借车是为杀人骗保,仍出借车辆并提供资金,协助实施犯罪行为,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柴某乙明知张某甲实施杀人骗保行为,仍为张某甲提供了资金,协助实施犯罪行为,作用较小,系从犯。故对被告人钱某某、张某乙、柴某乙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鉴于其预谋杀人骗保、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柴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钱某某构成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乙、柴某乙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乙、柴某乙的辩护人提出二人构成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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