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开"皮包公司" 诈骗他人价值516万元原材料( 三 )

然而侦查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在去南京取证的路上,车子因为长途跋涉,中途熄火,所幸没有发生车祸,却给在外办案的民警造成极大的不便。

“因为坚持,我们在南京找到了一位关键证人柏某,当初是他介绍梁某等人与戴某等人认识的。”华小帅说。

据办案民警介绍,戴某让柏某在外介绍生意时,要夸大他们的实力,并且要称他们是信誉良好的企业。

天下没有无缝的墙,在强有力的证据链条下,五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被牢牢固定,最终兴化警方以零口供将他们执行逮捕。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转卖的货物,有一小部分资金用作货款给付给了受害人,而大部分资金却被分赃和挥霍。目前,民警仍在为受害群众做追赃挽损工作。

泰警哥普法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刑法条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修正案(七)》: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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