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男子辱骂北京救火牺牲战士案宣判:十日内在媒体公开道歉( 二 )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辱骂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对烈士名誉的侵害。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烈士张鑫的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烟台男子辱骂北京救火牺牲战士案宣判:十日内在媒体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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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烟台法院受理的首起侵犯烈士名誉权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新修订的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烟台法院首次组成以3名审判员和4名陪审员的7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

(原题《公开赔礼道歉!山东首起侵犯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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