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纪委书记喊冤15年 法院拟改判无罪又“反水”( 四 )

宋晓波:此案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包括申诉所有程序的,这是生效判决,不接受采访。

采访人员:不接受采访没有道理啊。

宋晓波:是没有道理,决定采访不采访,权力不就在法院吗?

宋晓波还表示,采访人员手中的那份审理报告,只有办案的人员才能看到,是办案机密,不对外公开。

宋晓波:你手里的审理报告不太符合我们法院常规的审理报告形式。

采访人员:那你们正常的审理报告形式是什么样的?

宋晓波:审理报告后面都有承办人,哪个人办的,都有名字的。

但对这份审理报告的真实性,宋晓波主任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

采访人员:那到底是不是你们做出来的呢?

宋晓波:不知道,这个我们哪能知道呢?只有办案人员才清楚。

采访人员:那办案人员你问了吗?

宋晓波:没问!问了也没意义的。我们只了解这个案件适不适合接受采访。

权威法学专家:法院不接受采访理由不成立,违背司法改革方向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接受媒体采访?一般是正在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隐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详细翻阅了此案的案卷材料后,对中国之声采访人员表示,扬州市中院应当接受媒体采访,向公众说明此案存在的疑点。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认为,扬州市中院不接受媒体采访的理由不能成立。陈卫东表示,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而且这种采访以不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为前提,本案也不存在这些问题。当事人一直申诉,法院应当配合说清楚,接受采访可以向社会说明真相,这也是最高法院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强调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

权威专家论证指出,祝士成贪污一案,事实并不复杂,关键证据也不缺失,所有人证都健在,多项证据印证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此外,采访人员发现案件背后存在多处不符常规的地方。一起陈年旧案,15年,都没有让被告人息诉罢访,案件之外究竟存在怎样的隐情?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