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迈皋桥车祸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无期徒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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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迈皋桥车祸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无期徒刑

江苏高院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一审判决后,受害人家属表示不能接受,在刑事上坚决要求判处朱小虎死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家属对定罪量刑有异议的,必须由检察院提请抗诉。

去年8月14日,受害人家属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申诉书。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并无明显不当,没有重罪轻判,不符合抗诉条件,因此不再提请抗诉。

随后,受害人家属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要求被告朱小虎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84万多元。被告朱小虎认为一审判决刑事部分“量刑过重”,也提起了上诉。 7月3日,江苏高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判决依据,江苏高院有关法官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上诉不加刑”,对一审判决作出的刑事处罚,二审判决时是不能加重的。

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接受了刑事制裁,而且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赔偿范围,其中排除了死亡赔偿金等事项。据介绍,2013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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